近日,我区首例在照料中心活动受伤老人获得阳光保险公司的赔偿。据悉,周彩英,90岁,下陈街道后徐村村民,2016年11月24日下午,在中心就餐后,手扶着用来隔离就餐区与活动区的移动屏风,未扶稳,不慎摔倒受伤,就医后医院考虑年龄较大做手术存在较大风险,建议保守治疗,伤者在台州市中心医院住院就诊17天后出院,此后于2017年02月22日至03月15日,再次就诊台州恩泽医院路桥园区,进行“右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就诊21天后出院。本次事故伤者周彩英股骨颈骨骨折,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医药费用38596.4元,其中医保支付20942.25元,余下部分由阳光减去免赔额100元后理赔17554.15元。
我区为了降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发挥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 以照料中心作为被保险人,对其在从事养老服务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老年人人身损害的,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对象为辖区内城乡照料中心。首批选定全区范围内规模较大的108家照料中心作为试点。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