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烟台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烟台市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规定对符合补助条件年满60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工作年限每满1年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为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保障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待遇,烟台目前在岗的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离岗手续,之后即可按以上标准领取生活补助。对2011年7月1日及以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可由各县市区通过引导鼓励参加较高档次的居民养老保险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
《方案》还规定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严格乡村医生准入退出管理,新聘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方案》规定,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财政困难县,市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发放业务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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