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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年满60岁可享生活补助待遇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颁布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对年满60周岁的城乡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7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月8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90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按月领取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低保对象,在审批或复核低保资格时,领取的生活补助待遇,“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需由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登记,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和公示后办理发放手续。申请人到银行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每月20日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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