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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省养老保险最新消息:养老保险关系可互转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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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山西省养老保险最新消息:养老保险关系可互转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或者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移接续?5月3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实施意见,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等多个热点问题予以明确。

  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今后,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在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1998年1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明确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时过渡性养老金计算中缴费年限的确定,按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6]27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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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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