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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关于申报201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精神,为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征缴,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参保单位申报2017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含南湖、秀洲、经济开发区、港区,下同)职工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作为2017
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用人单位2月份起可在“嘉兴市社会保障网上服务系统”直接进行网上基数申报。未参加网上申报的单位需按《缴费工资情况表》项目,如实填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并加盖公章,到我局参保登记管理处进行申报(《缴费工资情况表》可向我局领取)。
二、各参保单位必须在4月25日前完成基数申报,未参加网上申报的单位必须将《缴费工资情况表》和申报软盘一并报送我局,同时附2016年度全年工资报表和地税部门的《嘉兴市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三、各参保单位应正确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为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由用人单位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留存备查样表见附表),并将申报情况公布或告知本人。凡经查实少报、瞒报、虚报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2016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我局将从2017年5月起按规定调整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并统一启用新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附件:1.缴费工资申报名册
2.缴费基数确认情况汇总表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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