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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政策解读

2017-10-0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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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政策解读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办法》(厦府办【2016】216号),标志着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其中第七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第六条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

  二、目的意义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2010年7月开展以来,目前全市参保人员24.66万人,享受养老金人员5.15万人,月基础养老金为260元,位居全省第一、全国前列。这一制度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我市无就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问题,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为全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稳定作用。

  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综合待遇,促进社会公平。填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身故后无丧葬待遇的政策空白,使参加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较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障,减轻亡者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同时能促进待遇享受人员家属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死亡信息,有效防止养老金多领、冒领现象,维护基金的安全。

  三、待遇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待遇标准为一次性发放2500元,且该待遇可与我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待遇同时享受。同时市政府授权市人社局、财政局今后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该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四、申领条件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2017年1月1日后死亡并已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申领丧葬补助金。

  五、申领程序

  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以下简称“原待遇领取人”)死亡后1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待遇领取人原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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