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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梅江区已申领养老金的李某受聘于五华某公司,聘用期间李某患病,且该公司未支付李某半年工资,合同到期后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资36000元和医疗补助费36000元。五华法院一审判决五华某公司支付李某工资36000元,但以李某已申领养老金、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为由驳回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0日,五华某公司与时年57岁的李某签订了聘用协议书,聘请李某为安全生产协管员,期限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聘任期间该公司按每月6000元支付报酬给李某,支付方式为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聘任合同签订后,五华某公司共向李某支付报酬36000元。2016年4月,李某被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和I型糖尿病。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仍结欠李某工资36000元。
2016年8月,李某向五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以李某已申领养老金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五华某公司支付其工资36000元,并支付医疗补助费36000元。李某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在合同履行期间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和I型糖尿病,五华某公司应当支付36000元医疗补助费。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李某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据此,不能适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综上,判决五华某公司支付李某工资36000元,但驳回李某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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