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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小编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这是我市首次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待遇,惠及全市4.9万退休人员。此次调整的养老金自1月起发放,1至9月增加的养老金已随10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此次养老金调整范围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企业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的基础上,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并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的每月增加41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的每月增加52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的每月增加63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的每月增加74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的每月增加85元,缴费年限在41年至45年的每月增加96元,缴费年限在46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加107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的基础上,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月增加额,并与本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挂钩调整。根据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和80元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对达到相应年龄的有关人员,再分别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 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40元和8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50元、90元和170元。其他人员(有视同、实际缴费年限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0元、440元和760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75周岁和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60元和40元。
据悉,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提高35元。
滕州启动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按此次补缴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且自愿补缴者从9月14日起即可办理相关手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统一组织;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持相关凭证到市社保服务大厅二楼办理。
小编了解到,按照政策规定,此次补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是: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市户籍,曾在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外,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补缴基数和比例的规定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统一以补缴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交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根据相关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年限和年龄的限定为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以上人员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符合个人身份补缴条件的人员中,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滕州三类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据了解,按照政策规定,此次补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是:滕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滕州市户籍,曾在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外,具有滕州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补缴基数和比例的规定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统一以补缴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交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根据相关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年限和年龄的限定为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滕州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以上人员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符合个人身份补缴条件的人员中,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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