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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办法和标准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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