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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产假规定2017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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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产假规定已经公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通过,修改后的条例自1月16日起施行。如下为具体内容!

安徽产假规定2017

产假延长至158天,陪产假有10天,若夫妻是异地的,陪产假可以有20天。

接下来就由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安徽2017年产假最新规定。

可享受产假共计158天

对于假期奖励,条例作了调整,取消晚婚假期,延长产假60天。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

(二)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条例明确将适用的对象拓展为所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一孩夫妻还是二孩夫妻,都能享受上述假期奖励,共计158天。

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根据规定,安徽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条例明确了可以申请再生育的4种情形。

分别是: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两个以内孩子不审批

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取消有关生殖保健服务证查核、报告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根据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的,仍然需要办理《生育证》。

至于政策以外的超生,根据规定还是要缴纳罚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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