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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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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好政策,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黑龙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吧!

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

一、参保条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构成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是指参加城乡居保的参保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至60周岁为止。

(二)集体补助是指有条件的村集体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是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至2000元补贴7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以各地政府规定为准)。

三、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文件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45周岁以上),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45周岁以下),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养老金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五、养老金发放形式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黑龙江养老保险领取方式

职工退休时的社保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黑龙江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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