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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7-10-3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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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

答:凡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2.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答:参保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按9个档次自主选择。

3.如何处理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予以保留,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缴费年限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

4.如何办理参保企业职工退休手续?

答: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应提前两个月向本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申请,由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将填写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和本人档案向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申报,同时交三张一寸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②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根据提交的档案资料、《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进行资格审核并盖章,然后将《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转给社保经办机构。③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社局签批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校对参保资料,清理缴费记录,核算退休待遇。④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湖北省随州市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人社局审批。⑤人社局对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湖北省随州市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复审盖章后,转给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发放养老金。

5.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国发〔2005〕38号、鄂政发〔2006〕42号、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规定:

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①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⑵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①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1.2%;②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后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6.如何发放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居住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计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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