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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1月19日),小编从浙江桐乡市民政局了解到,桐乡市2015年度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正式启动,将为全市2178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304.63万元。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对桐乡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以个体劳动者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20元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较以前15元每月的标准提高了5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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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东阳城东街道的李大伯到东阳市民政局咨询:我是一名退伍军人,今年65岁了,自费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听说今年出台了一个新的文件,是不是领取了养老金以后,还有每月611元的补助可领取?
东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许晓华告诉李大伯,这是对文件的误读。
今年年初,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联合下发了《关于浙江省复退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关优抚补助问题的通知》(浙民优[2012]236号),通知明确:在民政部门领取优抚金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复员人员)、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自费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以后,所有对象的优抚金标准,从原标准下降到文件规定的国家标准。
许晓华说:“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文件明确的补助标准是: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的每月补助68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每月补助616元,新中国成立后的每月补助611元。对于在乡复员军人的参保,许多人都误读了,上门来咨询的不少。”
680元、616元、611元,意味着在领取养老金以后,原本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就下降到了这三个标准,并不是说所有参保对象领取养老金以后,还有每月680元、616元或611元可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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