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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转非(水淹移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如何领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一)丧葬补助金:2000元;
(二)抚恤金:按参保人员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下同)支付一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加被征地农转非(水淹移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一)丧葬补助金:2000元;
(二)抚恤金
1.没有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50”人员,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3.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支付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2011年7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已经按渝府发〔2008〕97号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未支付死亡待遇的由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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