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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设立到此次修订,经历了: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中,备受关注的婚假、产假方面做出了以下几点重要修改:
婚假改为13天 生育假期增加70天
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了修改,将原条例规定的二十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检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中规定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加之法律规定的3天婚假,也就是说结婚可申请13天婚假。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这意味着参加孕检增加产假10天,再加上省政府补充修改意见提出的增加产假60天,生育假期一共增加到70天。
不能提供哺乳条件的单位可申请3-6个月哺乳假
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在调研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在专题征求省政府意见后,修改二稿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且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继续有效 将提升补助金
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
条例中规定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并规定省政府每两年调整一次。
单位不落实婚产假将面临处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意见,修改二稿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符合再生育规定未领取生育证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修改完善。
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分别对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权利和救济途径作了规定。
女性产假期间男方可享有15天护理假 异地居住可休20天
除了产假,在男方的陪产、护理假方面,修改二稿规定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条例规定:……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下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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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计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