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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解析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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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三类人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一)我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之前在其他单位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凭有效原始资料,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三)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三)类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年龄的计算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二、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职工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及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2张。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统一办理。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2张。其中,曾在参保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均到昌邑市市民之家人社局7号窗口审查材料、31号窗口核批、8号窗口办理缴费。咨询电话:7211591、7199592。

三、缴费基数及比例确定?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已申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补缴1993年以前的,以1993年的市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缴费用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用按规定一次性缴清。

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

四、个人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有时间要求吗?

工伤营业执照必须是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取得。

五、补缴人员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六、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如何计入?指数如何计算?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按照缴费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2006年1月(含)以后的按照8%记入个人账户。指数按照缴费基数除以相应年份的上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据实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2011年7月(含)以后的指数据实计算。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七、按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符合补缴参保的人员,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自愿选择继续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选择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资金在计发待遇前按国家规定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原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八、有视同缴费年限且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也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九、对曾经受过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处分的人员,能否补缴?

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曾经被判刑的人员,原则上不执行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补缴保险的险种有哪些?

1、可选择只补缴职工养老保险。

2、可选择补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

十一、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需要补缴多少钱?

2015年度补缴的,以潍坊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44元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即2547元,缴费比例为20%,补缴15年需要91692.00元(2547*20%*12*15=91692元)。以后年度补缴的,按潍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十二、男满60周岁或女满55周岁人员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每月可领取多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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