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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人社办〔2016〕1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保问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政策另行制定。
二、关于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在职人员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问题
参加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在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账户时,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不能实账划入的,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转,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项目问题
在职时为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退休前所在单位符合此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退休(职)人员,改革后纳入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由原渠道支付。待遇统筹项目另行制定。
四、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
五、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期间退休人员待遇发放问题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期间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六、严格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部门负责核实单位性质、人员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员参保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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