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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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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韶府令第130号

《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韶府规审〔2016〕2号),已经2016年2月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长 骆蔚峰

2016年2月29日

韶关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政府扶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资助和床位运营资助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社会力量出资比例不小于50%(含50%)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组成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其中,在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内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新增床位资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床位运营资助资金,由入住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和床位运营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达到《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等标准;

(四)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限期在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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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养老服务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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