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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2015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省政府令14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和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对各镇区、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卫生计生、教育和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市镇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
(二)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管并指导各镇区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二)每年公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
(三)复核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
(四)对镇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做好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并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四)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扶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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