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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这意味着,对于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来说,缩短了等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该办法将惠及全省约11万老人。
当月缴清下月领钱
按照之前的相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条件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这部分参保人员来说,等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较长。
于近日印发的《通知》规定,继续缴费的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清全部费用后并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将从缴清费用后的次月发放,不受申领和经办时间的影响。这意味着,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在2011年2月份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并申领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将在当年3月份发放。
费基每年递增比例为5%
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一般年龄偏大,可能出现部分人员在缴费后申领待遇过程中去世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通知》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可全额退款,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规定,继续缴费人员按照所在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高于20%。
基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因素,一次性趸缴的费基需要每年递增。近几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10%左右,为了适当减轻申请一次性趸缴人员负担,一次性趸缴的费基每年递增比例调低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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