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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保权利 公民应“可诉”

2018-05-1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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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者指出,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依赖社保制度的法制化与社保权利的可诉化,而司法权力不具备相关合法性成为限制塑造与完善社会法请求权的障碍。

  2013年第1期《行政法学研究》刊发了对外经贸大学讲师娄宇的署名文章。这篇题为《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可诉化”的突破》的文章指出,需要将原本“长期属于社会政策领域的事务实现法制化”,将“社会保障制度置于法制化的前台”,要实现公民权利“可诉性”的转变。

  文章指出,德国的形成请求权制度为我们寻求构建社会法请求权体系的突破提供了有益的启示。该形成请求权不同于一般行政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更具“社会保险(放心保)事务”的特征,主要应用在社会保险领域,旨在保障正确的社会保险给付。司法实务界与学界一直以来都避免将其拓展到民事侵权与一般国家赔偿领域。

  就我国而言,由地区发展不平衡、二元户籍制和权力机关界限责任不清造成的社保制度碎片化,决定了我国社保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更为复杂和繁琐。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深入开展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纠纷将会层出不穷,而德国的形成请求权制度,大概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整理/记者 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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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社保社保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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