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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钱朱建 报道
读者求助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保障普遍、充分的养老体系,老人在退休后继续再就业的情况很普遍。通常情况下,60岁以上老人,一般应推定为无劳动能力,若此时老人不幸遭受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误工费呢?
2012年7月5日,上海某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一重型车沿凉城路行驶时,68岁的李红军(化名)正巧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由于驾驶员违反让行规定在人行横道线上撞到李红军,导致其倒地受伤。李红军被诊断结论为左腓骨骨折,经鉴定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由于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李红军只能向律师求助。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韩迎春、宋博律师接受其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原告李红军作为60多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
被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及保险(放心保)公司称: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超过60岁,属于无劳动能力人群,且未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其还有劳动能力及收入的减损,不应计算误工费。
而韩迎春、宋博两位律师认为:
一、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劳动受法律保护。我国有关法律规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二、60岁以上的老年人计算误工费有法律依据。本案原告长期生活在上海市闵行区虹六村并自食其力在个体工商户打工维持其自己的生活,虽年事已高,但一直依赖自身取得劳动收入,并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由于交通事故受伤,被迫停止劳动,其收入减少明显,应当计算误工费。
三、60岁以上的老年人人身损害时可酌情判处误工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
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
被告提出原告超过60岁的问题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李红军年事已高,劳动能力相应下降的客观事实,酌情确定误工费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共计1296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红军121200元,被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李红军83785.75元。宣判后,原告与两被告均未上诉,且被告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律师提醒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误工费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它显然是对受害人因伤而使劳动能力处于冻结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对具体财产损害的赔偿。界定误工费应当充分认识两个因素,一是劳动能力,一是收入。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从本案李红军的遭遇,深刻体会到了切实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你问我答
近日,通过“帮你讨说法”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9983167咨询的意外伤害问题比较多,本报选摘如下:
读者咨询
张先生前几天乘坐公司的货车外出送货,途中驾驶员追尾发生事故,导致张先生被挤压在驾驶室里手臂骨折,交警队认定其乘坐的货车驾驶员负全部事故责任。张先生可以向哪个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律师回复
在该起事故中,张先生是其乘坐车辆的车上人员,该车辆的交强险和三责险均不能给予赔偿,但是该车辆的车上人员座位险应当给予理赔。另外,被追尾车辆的交强险也应该在无责赔偿范围内(10%)给予张先生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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