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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丽虽年过六旬,但身体硬朗。2012年7月,经朋友介绍,她通过应聘进入分宜县某建筑公司从事后勤卫生服务工作。
2013年7月,陈丽在上班后不久不慎摔倒致脚部骨折,经医院治疗后一直在家休养。陈丽家人多次就医药费等费用赔偿问题找建筑公司协商,未果。
9月,陈丽以其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陈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是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陈丽不服,遂诉至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的年龄做了下限规定,即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行为能力年龄的上限没有明文规定。
本案中,陈丽虽已超过60周岁,但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人员并未排除适用该行政法规。用人单位招用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人工作就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该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陈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其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对陈丽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分宜县法院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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