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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领养老金还是更划算

2018-06-2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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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对于市民关心的非调入居民缴费指数确定为0.4会否影响实际养老金领取、未纳入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可以补缴等问题,市社保局昨日一一详细解释。

  《实施细则》除了明确原来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非经调入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外,也对其月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作出规定。据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介绍,虽然月缴费指数确定为0.4,但由于深圳月平均工资基数大,所以一般不会出现“在老家领养老金比深圳高”的情况。

  南方日报记者 张仁望

  “视同缴费年限”有明确界限

  据了解,在建立养老保险(放心保)个人缴费制度前,国企的固定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发放退休金。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企业责任由支付退休金转变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待遇实现社会化发放。

  参保后,职工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转化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那么,如果这部分职工离开原有企业,入户深圳之后,这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应该如何计算?黄险峰表示,《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时,参保人仍是国企固定职工,其之前的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纳入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机构依据原固定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缴费起始时间以及转出地社保机构做出的记载等予以确认。

  未入“视同缴费年限”可补缴

  昨日,本报对于《实施细则》最终删除“社会保险费的补缴”一章给予了关注。在新闻发布会上,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也对此作了回应。黄险峰表示,删除并不意味着就没有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关于养老保险补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黄险峰解释,我国从1996年起就在全国推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到1997年12月31日之后离开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视作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但在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前就离开的这部分职工,因为企业已没有发放退休金的责任,这些人员的工龄也就不能转化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如何解决呢?

  黄险峰表示,对于这种情况,按照广东省规定,广东省户籍人员此前在广东省内企业工作,可采取“买工龄”的做法补缴。考虑到和广东省的做法衔接并考虑到外地来深人员基本不是广东省户籍人口的实际情况,《实施细则》明确,在1997年12月31日前入户深圳,又没有在原有的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都可以补缴。

  “补缴的规定会比较多、比较复杂,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明白的。”黄险峰表示,关于补缴的具体办法,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还在研究中,完成后会向社会及时公布。

  养老保险转移深圳设有保底

  如果是非经调入入户深圳,其在1992年7月31日前的月缴费指数就要按照0.4计算,这会不会影响这部分市民的养老金领取?昨日,市社保局也对如何确定缴费指数及缴费指数对养老金领取的影响作出了解释和回应。

  黄险峰表示,由于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的实际缴费工资,广东省的做法是对于省内缴费指数采取以广东省个人账户建立时(1994年)转出地上年度在岗月平均工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办法计算。

  深圳市自1992年8月建立个人账户,参照广东省做法,月缴费指数以1991年转出地的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同期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早期来深人员大多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河南、安徽等省,以上述几个省份的1991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4。

  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阶段,部分市民反映,如果深圳按照0.4计算,但转入前老家则是按1计算,如果其不入户深圳,继续在当地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金将高于深圳。

  对此,黄险峰表示,这种情况基本不太可能会出现。他解释,养老金主要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后者与缴费指数没有关系。前者的计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所在市上年度市平均工资挂钩,虽然在老家按照1计算,但对应的是当地平均工资,深圳按照0.4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与当地总体持平”。黄险峰举例,某相邻省份,其2011年的社均工资为2960元,而深圳为4595元,虽然在当地月缴费指数按1计算,在深圳按0.4计算,但最后计算出的在当地拿到的基础养老金为740元,在深圳则为887元。

  黄险峰解释,对于养老保险的转移,国家政策是“下不保底,上不封顶”,但考虑到深圳物价水平比较高的情况,如果按照0.1、0.2的指数计算,会出现非常低的情况,“所以深圳有保底,实际缴费低于0.4的,深圳也按0.4计算。”

  答疑

  问:重复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如何清退?

  答: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由深圳负责清退其它养老保险关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参保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的,如果先在外地领取,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如果先在深圳领取,深圳停止发放其待遇,本人提供终止市外养老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

  问:《条例》实施后,《实施细则》实施前,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答:在两新规实施期间,即2013年至2014年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人员,将重新计发,就高不就低。重新计算的待遇高于原待遇的,按新待遇发放并补发差额;重新计算的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发放。初步估计,将涉及到9000人。

  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办理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续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不再由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条例》实施后的这一年,医疗保险费怎么交?

  答:在这一期间,在深圳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仍按原规定执行,个人不用缴,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为其缴纳。明年起,养老保险基金将不再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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