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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读者较为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专家亲自给予了答复。
问:在上下班途中,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符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除此情形之外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问:工伤护理费的标准怎样规定?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问:劳务派遣单位设有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如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答: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应当由子公司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本省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怎样规定的?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哪些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问:生育保险费由谁来缴纳,缴多少?
答:生育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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