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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后准备下公交时摔伤 老人未购票能否算乘客

2018-07-13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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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讯 (通讯员 李查)六旬阿婆送女儿及外孙女上公交车,自己还未下车,公交车即起步,被摔出车外,多处受伤。为此,老太将苍南县城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老太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6573.14元。

  阿婆送人后准备下车时受伤 交警认定公交司机负全责

  阿婆姓王,是苍南人,1951年出生。2013年10月13日,苍南县城公交公司的司机林某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沿灵溪镇建兴西路自西向东行驶,途经建兴西路副食品市场前路段,停车等待乘客上车。此时,王阿婆送其女儿及外孙女上车后准备下车,司机林某在车门未关好情况下便开车,致使王阿婆被摔下车受伤。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阿婆无责任。2013年10月13日,王阿婆被送往苍南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1天,之后转到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住院。经诊断,王阿婆左额颞顶急性硬膜下血肿、左额颞脑挫裂伤、右枕骨骨折等。治疗期间,公交公司共支付医疗费120000元。2014年6月经鉴定,王阿婆经治疗后遗有颅脑外伤所致的轻度智力缺损及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单侧轻度面瘫、颅骨缺损修补后的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8级、10级、10级;误工期为12个月,护理期限为6个月,营养期限为4个月(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同时还有后续医疗费用存在。

  阿婆未买票算不算乘客

  因与公交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阿婆于2014年8月18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公交公司未保证旅客安全致其受伤,尚需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7207.64元。

  公交公司则认为,王阿婆受伤过程比较清楚,但并没有购票,而是送孩子上学,因此不属于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范围;另外,王阿婆是农业户籍,不能按城镇户籍赔偿,其诉请金额过多不合理,也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

  法院认为原告在车上应视为旅客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送其女儿及外孙上车乘坐公交公司的车子,在其未下车之前,应视为搭乘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害,阿婆并无责任,而原告受伤与交通事故系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公交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伤是王阿婆故意、重大过失所致,故公交公司应对她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的户籍性质虽为农业户口,但其一直居住、生活在城镇,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后续治疗费难以具体评估,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另外,由于王阿婆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2周岁,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况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仍从事劳动,故对其要求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16573.14元,扣除公交公司已经赔偿的120000元,故公交公司尚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6573.14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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