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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犯了法的子女逃脱刑罚,一些父母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比如最常见的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甚至有老人直接替子女去犯罪。审判这些糊
涂老人时,亲属关系往往成为法院酌定从轻或减轻判罚的考量。但是,所有从亲情出发的犯罪都值得被同情或谅解吗?本文将以具体的案例分析老人陪子女犯下的那些罪,以及法律的判罚态度。
案例1
伪造女儿年龄证明
父亲作伪证获刑
2010年,李超基老人的三女儿李莉因介绍卖淫案被抓。检方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得知,李莉出生日期为1991年10月12日,已满18周岁,符合起诉条件。但在审查起诉时,李超基拿出一份旧式户籍证明,证明他女儿的出生日期为1993年12月16日,表示李莉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走访,公诉机关了解到李超基曾给李莉办理过户口变更。另外,对李莉的骨龄鉴定结论显示,李莉的年龄应在18±1周岁范围内。
公诉机关据此对李莉以涉嫌犯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庭审中,李超基又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经调查,这份出生证明也系伪造。
最终,法院对李超基的证据不予采纳,认定李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后李超基因涉嫌伪证罪被公诉。在法庭上,被告人李超基完全否认公诉机关对他的指控,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李超基犯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分析:伪证罪
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第188条,被认为贯彻了“亲亲相隐”的原则。该法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孩子犯罪,父母可以拒绝出庭作证。但如果父母出庭作了伪证,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房山法院一位法官表示,亲属关系在该项罪名的审理中是一个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的定罪还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多方面。
本案中,因为李超基拒不认罪,已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
案例2
为了儿子贿赂受害人
母亲妨害作证被判刑
因为老来得子,63岁的郭女士对儿子小王特别溺爱。2013年9月,小王在北京海淀区一处出租房内,通过言语威胁、强行按压等暴力手段,与被害女子曹娟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曹娟向公安机关报案,小王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抓获。
此时,郭女士人在外地,得知儿子被抓,立刻赶回北京,找到两位朋友牛某和王某商量对策。三人经过商议,觉得可以“做工作”,让被害女子对公安机关“改口”,称她自愿与小王发生性关系,以此使小王免除刑责。
于是,在郭女士“威逼利诱”下,强奸受害女子曹娟向警方“改口”作假证,小王因此于当年10月被释放。事后,郭女士向曹娟支付了6万元。不料事情败露,小王再次被警方抓获,后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事还没完,郭女士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她的两位朋友也因犯此罪被判刑,受害女子曹娟犯包庇罪被判缓刑。
分析:妨害作证罪
这一罪名和上述的伪证罪有些类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亲属关系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和上述的伪证罪类似,只是一个酌定情节,具体还要结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案例3
儿子强奸杀人 父亲助其逃跑
知道儿子马明犯罪后,马天宏心里是这样想的:马明以前就因盗窃被判过刑,我不想再让他进去。考虑再三后,我打算让他去杭州学点手艺。
马明犯了什么罪?2013年春节期间,马明连续两晚,在丰台一铁路桥附近强奸了两名年轻女性,并以残忍手段将两名女性杀害,后掩埋。面对犯下重罪的儿子,马天宏给了马明1000元,让他跟着一个远房的姑父坐火车去了杭州。
犯下如此重罪,结果可想而知,2013年12月,被告人马明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4年2月,马天宏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丰台法院的法庭上,面对庭下两位遇害女孩的母亲,马天宏老泪纵横,并数次下跪,“我没教育好我的儿子,我很后悔自己这样做,我不应该这样做。”
最终,法院认定马天宏犯窝藏罪,鉴于其如实供认、当庭认罪,法庭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马天宏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分析:窝藏、包庇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些欧美国家的法律规定亲属间窝藏和包庇是可获减免刑罚的,我国古代法律也曾存过“亲亲相隐”的原则,本案的从轻处罚是否考量这一点了呢?
盈科律师事务所邢波律师表达了和上述法官类似的观点:“不同于欧美国家,目前我国刑法不存在对犯罪亲属犯窝藏罪或包庇罪减免刑罚的规定,但是,亲属关系可作为酌定,而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案例4
怕儿丢面子
老人替儿行窃
儿子刘维被他人撺掇着去偷盗,作为父亲的刘老汉做出了一个荒唐的举动:替儿子去犯罪。
刘维和王亮曾是狱友,王亮曾两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次出狱后,王亮看到村里很多农户都在用消防水龙带浇地,便打起了盗窃消防水龙带的主意,去年8月份,王亮找到获释在家的刘维,邀其一起盗窃消防水龙带以及水枪头。
刘维也因盗窃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刚刚执行完毕,刘维不想再去盗窃,但是刘维与王亮关系十分要好,刘维顾及面子,不好意思拒绝。
正在为难之际,刘维的父亲刘老汉得知了此事,刘父担心儿子再次误入歧途,又不想儿子在朋友面前“丢面儿”,竟主动答应王亮,愿意与王亮共同盗窃。后王亮与刘父多次在丰台亿朋苑小区内,盗窃楼内消防水龙带共计66个,水枪头共计57个,总价值17670元。事发后,刘老汉被刑拘,后被公诉。
最终,被告人刘老汉(王亮另案处理)被丰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分析:替人犯罪
刑法中并没有“替人犯罪”这个罪名,在这一案例中,这位糊涂老人犯的就是盗窃罪,相应的,亲属关系在此并不能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在判决书中,法院对刘老汉从轻处罚,依据的是他认罪态度较好,以及涉案物品已经被起获并返还被盗单位。特别是后者赃物的返还,让刘老汉得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而不是他的“父爱”。
总结
大义灭亲
还是为爱犯罪?
在今天的社会舆论中,大义灭亲有时不但不会得到支持,反而会被斥为“没人性、不道德、冷血”,有专家认为,这种观点的出现是对人性和亲情伦理的关照,是社会的进步。但也有观点认为,面对犯了罪的亲人,不忍举报、告发是值得理解的,但过分强调和鼓励,会让人失去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无论哪种观点,有一件事情是确定的,那就是本文提到的诸如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等,都是犯罪,即这种罪行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虽然亲情可能成为法官量刑时所考虑的一个酌定情节,但犯罪的性质无法改变。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张宇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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