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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岁的张女士原为徐州一家企业职工,在一次工作调动中,新的工作单位将她的档案遗失,导致她无法在原单位工作,也无法交纳劳动保险、无法领取退休金。张女士为此烦恼多年,三次将新单位告上法庭。日前,这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经过终审,徐州中级法院裁定单位败诉并赔偿张女士6万元。
通讯员 任正辉 周琪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没档案,社保和退休工资都难办
张女士原是徐州手表厂职工,1992年请求调入原徐州某局下属企业。两家单位协商后,新单位将张女士的档案从徐州手表厂调入该单位人事科,让张女士在家中等通知,但几年都没动静。1997年,新单位人事科才告知张女士,因为一些客观因素未能完成调动工作,她的档案也在1994年在该单位找不到了。
期间,张女士多次询问档案是否找到,人事科表示一直在找,但仍未找到。因没有档案,张女士无法调入其他单位,也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到退休年龄也没退休工资,只能依靠临时工作维持生活。
找证据,原告拿出当年一份书面材料
眼看没有结果,张女士于是将新单位告到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她认为,新单位在保管她的档案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档案丢失,具有过错,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档案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新单位赔偿6万元。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1997年5月5日新单位劳动人事科向徐州市手表厂劳资科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你单位职工张女士,原要求调往我单位工作事宜,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本应将该同志档案及时转往你单位,但在九四年单位重新划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该同志档案暂时未有找到,待找到后及时转往你单位。望给予谅解”。对于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新单位一次性赔偿张女士6万元。但是,新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
单位一次性赔偿6万 原告终于拿到赔偿款
法院认为,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其价值不在于它的本身而在于其潜在、间接的物质利益。档案的存在及其所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任何公民、法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所以二审法院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张女士拿到了6万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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