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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社保、就业改革

2018-07-1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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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都市报讯 (记者姜岚报道)自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未来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在医保体系和社保体系中,将享有统一的保障标准,使用统一的经费,由统一的渠道进行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将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

  10月21日,自治区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党立新、养老保险处副处长闫科明、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袁增珠、职业能力建设处副处长王静、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指导处副处长韩冰等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涉及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同等待遇

  记者:户籍改革之后,《实施意见》中涉及医疗保险的有哪些方面问题?将来医疗保险发展方向是什么?

  袁增珠:户籍改革涉及到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

  关系转移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制度内转移,一个是跨制度转移。医疗保险里面提及到的统筹城乡其实就包含了城乡一体化的概念,我们将来医疗保险发展方向就是城乡居民趋向一个同等待遇的目标,现在还不完全一致,现在的农村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特别是筹资水平还不一样,待遇水平也有区别,唯一一致的是财政补助的标准,2014年是每人每年补助330元,这点农民和居民一致。如果仅仅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视为制度内的转移,这块待遇差别还不大。所谓的跨制度转移,你是一个农民,你是一个居民,你参加工作了,有单位了,参加这个医保就是跨制度转移,这个医保单位要缴费、财政要补助、个人要缴费,属于三方筹资的,且每个月要缴费,享受的待遇标准、筹资的水平,跟我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待遇相差是比较大,待遇水平大概差两倍多,筹资水平大概差10倍,户籍改革以后,可能会涉及这个问题。

  记者:医疗保险如何适应户籍制度改革?

  袁增珠:我们讲制度内转移,问题不大,财政补助一样,待遇也相差无几,随着户籍改革的深入,将来如果随着身份的转移,跨制度转移医保关系,可能待遇上有所区别,社会保险关系是一个配合户籍改革的一个工作,医疗保险会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走。

  城乡养老保险实现无缝衔接

  记者:我区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如何?户籍制度改革后,对我区养老保险工作带来什么变化?

  闫科明:近年来,我区养老工作在国家和自治区的大力支持下,不断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我区加快退经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有力保障了各族群众基本生活,争取了民心,化解了社会矛盾,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经济贡献。

  截至2014年9月底,我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34万人,新农保参保人数494.5万人,城居保参保人数33.9万人。

  没有实行户籍改革之前,农村户籍人员只能参加新农保,只有到城里打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过去,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我们规定他是要有城镇户籍的,把农业户口定性为外来务工人员,这样在户籍制度改革后都成为了居民,那么过去意义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显然可以作为自由职业者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居民可以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

  记者:户籍改革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两种制度之间如何衔接转换?

  闫科明: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户籍关系不是很大。

  今年2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今年7月1日起实施,今后不管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不用担心是否可以相互转换;达到条件时,不会再担心两种制度之间衔接不上,这样使所有参保人员在制度化体系完善中获益。今年自治区将结合实际,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同时,启动全民登记参保计划,加快推进我区养老保险制度从全覆盖向人人享有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无缝衔接。

  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

  记者:户籍制度改革,对新农保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党立新:新农保,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建立的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国农民长期存在的看病难、老无所养的困境。

  2014年2月,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股改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取消了原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自治区的相关实施意见已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户籍制度改革正逢其时,将对两项制度的合并实施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有利于推动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制度实施后,要做到四个统一:制度名称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当前,自治区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人/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0元/人/月。两个制度合并以后,包括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内的各项标准都将统一,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迈出可喜的一大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项基本公共服务实现了均等化。

  建立良好培训机制

  记者:户籍制度改革后,在职业能力建设方面面临哪些新挑战?

  王静:目前,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职业能力培训已实现了全覆盖,并没有户籍差异。但新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农民变为居民后,转移人口增加,培训需求也会随之增加,这使我区培训机构和服务将面临新的挑战。

  我个人认为,在户籍制度改革中,从提高我区培训水平,建立好的培训机制上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促进产业转移,转移人口的增多会使培训的规模扩大,培训机构需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其实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必然后影响到培训结构,要结合我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来进一步调整培训专业和资源。第三,户籍制度改革让人员流动变得更容易,也会促使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发生变化。因此,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须更具灵活性,才能让更多的居民参与其中。

  全面实施就业援助

  记者:随着调整户籍制度的管理,外省、本地区符合城镇落户人员增多,意味着我们的服务对象随之增加,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在就业方面都享有哪些政策?

  韩冰:户籍改革之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只要符合劳动力范围,全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当中。在就业方面,劳动力需要具备的条件,女性要求16-55岁,男性16至60岁,就称之为劳动力,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可以享受到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发挥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以及办理就业、事业登记。

  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流程为就业、事业人员需到所在社区、街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发放失业登记证后,方可享受就业优惠政策的补贴。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见习补贴。

  在就业援助方面,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这里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七种情况:一是家庭成员均失业的城镇居民;二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三是女年满四十周岁、男年满五十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四是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五是土地被征用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六是残疾人;七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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