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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都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审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的情况。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江都法院共审理、执行涉60岁以上老年人权益案件1078件。涉老纠纷在农村发生率高于城市。经对2015年江都法院审理执行的涉老案件排查发现,农村涉老民事纠纷占比近70%,其中赡养、离婚、分家析产等“家事”纠纷中,农村地区发生率占比达90%以上。
缺乏了解,“闪婚”老人闹离婚
老朱、王芹都已年逾七旬。多年前,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在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因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及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常为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
2014年5月,老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后老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芹离婚。江都法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法官评析: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老年人也不例外,其他人包括子女不得干涉。但需要提醒的是,老年人在再婚的过程中也要保持谨慎,应考虑组织家庭的条件是否具备,同时应考虑双方在个性、生活习惯、爱好等方面是否相投相合,经济能否独立等,这对日后夫妻生活的和谐融洽至关重要。
扶养人不尽责,老人可“毁约”
李甲年逾70,膝下无子,老李与李甲系叔侄关系。2007年9月,双方自愿达成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并约定,老李自愿承担李甲生前的赡养义务,李甲自愿将生前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等赠予老李所有。同时,双方约定,如老李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赡养李甲的义务,李甲可解除协议;如李甲生前恶意处分老李的财产,老李可解除协议。
协议签订后,老李在日常生活中未能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且双方在生活中产生诸多矛盾。为此,李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经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法官评析:无子女的老年人为保障自身老有所依,可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双方应认真遵守协议规定,若扶养人拒不履行协议规定的扶养义务,遗赠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焦立颖 记者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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