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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珠海中山定点住院需在参保地社保机构备案

2018-07-2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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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黄子宁)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了解到,针对目前珠中江三地签署协议的《珠中江三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有关项目合作协议》,昨日市社保局向市民解读相关就医管理、异地即时医疗结算办法。此外,从本月起,珠海及中山被确认为江门基本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将按照江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就医管理、费用结算和协议管理。

  超时报销不能实时结算

  根据市社保局负责人介绍,本月起,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在珠海、中山互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特定病种门诊就医,可分别按《城乡医保暂行办法》和《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方案》规定的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若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或因工作出差、旅游、探亲等原因到珠海、中山期间患急病住院的,应按照《就医管理办法》规定,在住院后规定时间内(职工医保5个工作日、城乡医保2个工作日)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已选择互认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可直接办理相关住院登记手续。

  另外,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办理实时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原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大病保险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

  只需支付个人应缴费用

  参保人应于入院48小时内向联网实时(即时)结算的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申请表》(或《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互认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并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

  参保人出院时,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参保人个人只需支付个人需缴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由互认定点医疗机构按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与市社保局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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