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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九旬的天津老人赵老太把亲儿子给告了,为的是争房子。原来,其子张大名下曾有两套房子,一套赵老太住,一套自住。后来,张大又在自家楼下买了一套单元房,以备不时之需。再后来,见赵老太年事已高,就把老人接到自己这来住到楼下,老人原来住的那处房子卖了,房款赠给老娘养老。他万万没想到,前不久,老娘把他给告了,说她现在住的房子是她与长子共同出资购买,因此这个登记在长子名下的房产其实是母子二人的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长子返还购房出资款及升值款共计14万余元。
张大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经过梳理,卢律师发现,此案案情复杂、繁琐。因诉争房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企业产,管理人员更迭多次,房屋登记记录也十分老旧。卢律师细心翻阅,最终在一本账卡中发现了可以佐证事实的证据。
原来,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张大将其原承租的河东区的一套房子调为中山门和红桥区增产大街两处房子。红桥一处自住,中山门那处母亲住。上世纪九十年代,张大又将自己的一辆黄大发出租车卖掉,得款76000元,用其中七万元买了自家楼下的单元房,6000元装修。由于年代久远,以及各种原因,其母赵老太所住的房子一来二去登记到了赵老太名下。但证据发现,当初,这套房子确实登记在张大名下。
至此,案情明朗。表面上是母子之间的诉讼,实为子女间的纠纷。老人除了张大,还有一子一女。为彻底解决纠纷,律师多次取证,做好申请认定赵老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准备。最终,在律师努力下,本案以原告撤诉告终。一桩难断的家务案,被卢律师“断”得干净利索,委托人十分满意。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称,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子女利用高龄老人进行利益争夺的情况,而本案中,代理律师做好了申请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准备,如最终得以宣告,一方面本案将以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非适格主体而了结,另一方面也能明确老人的代理人,从而从根源上解决子女间的争端。最后案件发展证明,这一准备是必要。
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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