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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为“讨”祖屋奔波廿载

2018-08-1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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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月友来到太宁村后街五巷9号,说一定要追回属于“自己的房屋”。

  实习生 胡瀛斌

  信息时报记者

  巢晓 摄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瞿洁

  专题摄影 信息时报记者 巢晓 实习生 胡灜斌

  父辈好心把房子借给他人住,40年后子女却无法取回房屋?这究竟是“鸠占鹊巢”还是当年父辈好心赠屋呢?上述让人感到困惑的情况就发生在海珠区五凤乡。为了争取属于“自己的房屋”,年事已高的高月友姐妹一举把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称“广州市房管局”)和当年借房人的儿子告上法庭。20年来,老人不断奔波,各处申诉,希望为这段往事,这间房屋,找回一个合法合理的“答案”。

  当事人说

  物业66年前由父亲所购

  今年77岁的高月友,虽然已经高龄,但为“讨回”父亲早年买回的物业,至今她仍经常奔波到法院,1992年开始至今,20多年来,高月友与妹妹高月甜频繁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多次参加庭审或提出上诉。据介绍,该套争议物业地址位于海珠区五凤乡路太宁村后街五巷9号,物业包括房屋及庭院地等,面积达到180多平方米,是高月友的父亲高坚成于1948年买断。

  高月友展示了一张民国时期的“买断地契”,该地契写道:“民国37年5月12日(1948年),高坚(成)从郑陈仲好、郑钧陶手中购置房屋,今有屋地坐北向南、深三丈二尺活三丈后冷桁前至二尺五、后至用九五尺计算,每段港币三百元……”高月友回忆道,小时候后街五巷只有他们这排房子,当时屋子是父亲买下来送给她和妹妹,年幼时这间房屋先是给爷爷居住。

  日前,记者看到,该争议房屋被一面约3米高的围墙围起,围墙内建有一间约两层高的房屋,房屋及围墙整体呈暗灰色。据了解,目前该房屋已经全部外租出去,屋内居住的都是附近的外来务工人员。

  当年借人住今无法讨回?

  高月友说,1970年左右,爷爷去世后,该房子一直空置,1971年至1972年期间,清远人吴荣搬来五凤乡太宁村一带,由于没房而向她的父亲借房住。“当时我父亲看到吴荣子女众多,而且是街坊邻里有着交情,所以便把这间房屋借给他。”高月友介绍,在吴荣入住后,其父亲于1974年时还提醒吴荣,“未来要用到这间房屋,吴荣要及时归还,当时吴荣都答应了。”

  1979年高坚成死亡,当时高月友因工作、结婚等原因搬了出去,并在1984年随夫迁居到芳村。“在1985年全面进行土地以及房屋普查时,吴荣趁我家亲属住院,家人外出工作之机,冒充屋主,欺骗了普查人员并领取了宅基地房屋使用证。”高月友称,1989年,当她退休后回到五凤乡时,才发现村内进行了宅基地登记,当时想向吴荣要回房屋,但对方一直不允。

  高月友介绍,在1985年,村内登记物业,吴荣以屋主身份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1990年,吴荣以原房子过分破旧为由,直接把房子全部推倒,然后自筹资金重新建起一栋约91平方米、两层高的新房子,并在同年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高月友称,吴荣还于1996年到公证处把房屋赠与其儿子吴国伟,吴国伟随后顺利办理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她说,自己姐妹俩多方追讨及申诉,但是一直无果。打了多场官司,也屡遭败诉。

  最新进展

  官司一打20多年 二审尚未出结果

  在经历了1992年与吴荣的民事诉讼一审、1995年民事诉讼二审和1996年的再审后,高月友姐妹因不服法院判决而继续申诉。期间因发现吴国伟于1998年领取了房产证,为了撤销该房产证,高月友姐妹提出了行政诉讼,2002年一举在越秀区法院把广州市房管局和吴国伟告上法庭。

  但几经辗转,案件最终由越秀区法院移送到海珠区法院审理。2013年12月3日,高月友姐妹终于等到海珠区法院对此案进行的公开庭审,不过海珠区法院判决驳回高月友姐妹的行政诉讼请求。

  对此,高月友姐妹认为,海珠区法院的判决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公平而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已经于2014年4月开庭,目前尚未下达判决书。

  事件疑团

  判决书未确权何以判定房屋权属?

  高月友说,广州市房管局称其1998年9月向吴国伟发放涉案房产证,依据的是(1993)穗法房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赠与合同公证书》、第215060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文件,但《民事判决书》本身并未对争议房屋权属予以确认,判决书称“争议房屋归属应由吴荣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她说,自己后来才知道,吴荣当初凭法院判决书去办理房产证,广州市房管局也表示不能办理,随后吴荣又去市中院申请再审,市中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当时民庭法官写了两张便函给他。该便函对《民事判决书》所作的“补充说明”里面有一句话提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太宁村后街5巷9号房屋归吴荣自用”,所以房管局才同意为发放房产证。

  高月友认为,这份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开具的两份手写便函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属违法。“因为无论是案件经办人还是民庭,均无权超越法院出具的正式判决书。”

  证件已撤销为何又成为发证依据?

  在高月友姐妹多次反映之后,新滘镇泰宁居民委员会、新滘镇五凤泰宁第一经济合作社于在1992年发文,撤销《宅基地使用证》并通知广州市房管局。该局据此决定撤销吴荣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要求吴荣缴回。在吴荣未按要求缴回的情况下,广州市房管局登报纸声明作废。

  “在该《宅地基使用证》被撤销后,吴荣以诉讼需要等原因为由,又于1997年11月12日将该《宅地基使用证》拿回,而此后,该《宅地基使用证》成为广州市房管局在1998年再次发放房产证的依据之一。”高月友说。

  对此,记者联系到广州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但对方表示,目前该案正处于法律审判阶段,所有的判决以法律裁定为准。

  对方律师

  涉案房屋已于1996年确权

  记者多方寻找,一直未能联系到吴国伟。之后,辗转联系上吴国伟的委托代理人,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珠华,其表示,吴国伟目前居住在香港。

  对于该案件,宋珠华称,该案一审已经结束,当时是驳回高月友、高月甜姐妹的上诉。“该房屋已经于1996年的民事判决中确权了,此次高月友姐妹是提出要撤销我当事人的房产证,所以这又与房屋的归属是两码事了。”

  对于其他事项,她表示不愿意接受采访,不再透露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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