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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阻断退休官员“权力余热”

2018-08-19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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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言

  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连续查处贪腐的退休官员,折射出反腐斗争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从各地查处的反腐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腐败官员在退休后,仍然不忘捞钱,利用在任时积累的人脉关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6月9日《新京报》)

  印荣生(江苏金坛)

  退休官员到企业任职。是一个欢喜两个笑:企业利用退休官员在职时形成的人脉关系和影响力,通过不平等竞争为企业带来利益。退休官员则以“权力余热”,兑现高额回报。

  现在严肃查处贪腐的退休官员,给所有即将退休并准备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的官员,敲响了警钟。查处贪腐的退休贪官,当然非常必要。但是,完善制度设计,用制度阻断官员退休后的“权力余热”,挤压退休官员贪腐的空间,则更为重要和紧迫。

  现行的《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目前,对这一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乐观。事实上,不少官员刚退居二线,还没到退休年龄,就急吼吼地一屁股坐到了企业的板凳上了。退了休则更是一头扎进了企业的怀抱。一些地方的官员退休后,基本上就脱离了管理的视线,成了无单位的社会人。很难接受监督。甚至,有的官员落马,在其刑满释放后,还被企业请了去当“顾问”的。这除了官员“权力期权”因素之外,说明某些官员即使从监狱里出来,其身上仍有某种可以利用的“权力余热”。

  这种奇怪的现象,是不是一种无声的提醒:公务员退休后的“权力余热”保温期过长?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干部管理制度研究者的关注。

  笔者建议,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加大对现行《公务员法》有关退休官员到企业任期限规定的执行力度,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一次清理。发现违规及时纠正,对严重违纪违法者严加惩处。以偿还反腐的“老账”。第二步,修改《公务员法》,将原定领导成员和其他公务员离职后分别在三年和两年内不得到企业任职的时限,分别延长至五年和三年。通过加长对权力的降温期,更好地给“权力余热”降温,弱化官员的影响力。第三步,干脆明令禁止公务员退休后到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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