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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马义义) 八旬老人高某途经某小区地下车库时被车撞伤,出院后多次向肇事司机、保险公司讨要费用却遭推诿,无奈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保险公司、王某分别赔偿原告高某11万余元和4700余元。
据了解,2014年12月14日8时30分许,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地下车库门前时,撞倒了步行至此的高某。高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住院89天,花去了数万元费用。期间,王某垫付医疗费1000元、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后,便不再露面。出院后,高某多次找到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青岛某保险公司追讨,但三方一直协商无果。无奈,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青岛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22万余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高某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等证据各1份,并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原告高某的合理损失应当由被告青岛某保险公司赔偿;青岛某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高某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按照商业险保险合同及事故责任进行赔偿,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自费用药等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根据损失进行赔偿。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告青岛某保险公司系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原告高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青岛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不分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不足或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不应由被告青岛某保险公司赔偿的,再由被告王某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青岛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高某12万余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万元后,还应赔偿高某11万余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5700余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元后,还应赔偿高某4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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