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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青岛市政府同意,《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昨天正式出台,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对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养老待遇计发、退休办理进行了明确。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为8%,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
此次改革涉及的机关事业工作
人员近21万人。
改革范围有哪些?
三类人员在改革范围内“此次改革涉及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青发〔2012〕15号)规定,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尚未转企改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革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针对编制外的人员,我市规定,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纳入我市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符合规定的津贴均纳入缴费基数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缴费政策上,我市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项目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其中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资;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3.规范后的津贴补贴;4.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1.基本工资;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3.绩效工资。除上述项目外,其余规范后的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可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条件可提前或延缓退休“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见表格一)。
我市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以其实际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如何确保平稳过渡?
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 原照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 整与调在职人员脱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见表格二)。
职业年金如何建?
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4%“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职业年金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待遇有变化吗?
改革前后计发办法不同
针对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待遇变化,我市明确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经费不得从养老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经费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经费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我市规定,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表格二)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山东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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