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单位未给缴社保,员工辞职有补偿吗?

2018-09-02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通过微信平台提供新型社保缴纳服务,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公众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的缴纳、查询、咨询等服务。

  李某等4人是某市某运输公司的职工,3名是农村户口,1名是城镇户口。自入职以后,单位从来没有给他们缴纳过社会保险,(其中有3位职工不得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挂靠其他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另1位职工自己从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同时,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9月底,4名职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等违法原因口头提出辞职,并于次月10日以书面EMS快递的形式,通知单位因单位存在上述违法原因提出辞职。之后,他们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按其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双倍生活费损失、返还保证金等诉请。该案经过了仲裁和法院一审审理,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内容如下:支持了3名农村户口职工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双倍生活费损失的诉请,但没有支持1名城镇职工要求单位赔偿失业金双倍赔偿的诉请。还支持了单位返还4位职工保证金的诉请。但驳回他们的其他诉请。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法院支持职工部分诉请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应当给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农民合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本案,农村户口的职工系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农民合同工,故关于其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双倍赔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驳回职工其他诉请的理由

  第一,有关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被驳回的理由。法院认为要求企业补缴4位职工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的诉请,不属于法院主管,职工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解决,故法院不予以处理。

  第二,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诉请被驳回的理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在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时才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本案,职工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辞职依法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驳回有关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同时,其中1位城镇职工要求单位赔偿双倍失业金损失的诉请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城镇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本案中的职工是个人辞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驳回其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失业金赔偿的诉请。

  律师观点

  首先,职工陈述其在2014年9月底,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等为由口头通知辞职,同时也递交了书面邮局邮寄的辞职信,充分地证明了其在离开单位后又以书面的形式再次通知单位因上述理由离开单位。而单位没有其他证据反驳职工不是以该理由辞职的,故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企业存在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则4位职工的离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本案中的职工因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原因提出辞职,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中一位城镇职工要求单位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双倍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己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倾向下,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主管范围内。故法院驳回其中一位自己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的职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议

  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建议职工不要自己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要向单位提出自己不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这样职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和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无忧保采用专业的云+SaaS技术,推出“互联网+个人社保”的个体社保产品。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咨询等业务。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缴社保社保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