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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所有职工办社保受罚 医院状告人社局一审败诉

2018-09-04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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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3月17日上午,赣州市启明星眼科医院院长刘其生正在办公室整理上诉材料,他正准备打一场行政官司。

  2013年,赣州市人社局年度审查时,发现启明星眼科医院没有为招用的所有职工办社保,要求整改无果后,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1万元。刘其生对此不服,他认为,医院部分职工属见习人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不符合签订医生岗位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医院没有义务为其交社保。

  申诉无果后,刘其生将赣州市人社局告上法庭,1月27日,章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赣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刘其生已上诉至赣州市中院。

刘其生正在整理上诉材料

  未给所有职工办社保被责令改正

  2013年6月14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赣州市人社局)在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证年度书面审查时,发现赣州市启明星眼科医院(以下简称眼科医院)没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

  随即,赣州市人社局作出了(赣市)人社监令字[2013]01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眼科医院在2013年7月10日前到赣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及招用的所有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

  但是,眼科医院没有按照人社局下达的指令书予以改正。2013年12月2日,赣州市人社局又向眼科医院下达了(赣市)人社监询字[2013]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眼科医院向赣州市人社局报送相关材料,眼科医院报送材料后,经赣州市人社局审查,认为眼科医院仍未给全体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3月17日,刘其生接受采访时表示:“没有交社保的人员当中,一部分属于返聘职工,已在原单位办理过养老保险,不能重复办理;另一部分属于医院的见习人员,这些人员暂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为他们购买社保。”

  医院状告人社局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由于未按照赣州市人社局的指令书进行改正,2014年3月3日,赣州市人社局向眼科医院作出了(赣市)人社监告字[2014]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眼科医院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赣州市人社局还向眼科医院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14年5月26日,赣州市人社局举行了听证会,认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眼科医院有意愿缴纳失业保险,建议从轻处罚。同年6月3日,眼科医院为71名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

  2014年7月2日,赣州市人社局向眼科医院作出了(赣市)人社监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眼科医院未按照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为所有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对眼科医院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刘其生对此不服,向赣州市政府申请复议,最后,赣州市政府维持了赣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刘其生仍认为,赣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律依据,2014年12月,刘其生一纸诉讼将赣州市人社局诉至章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人员与医院无劳动关系?

  刘其生认为,赣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没有了解他们医院的实际情况下作出的,由于医院职工构成复杂,有些员工是医院返聘的,对于返聘员工,买不了任何社保。“医院为了帮助医学专业毕业生尽快取得医务劳动行为能力,招入刚毕业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他们见习机会,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医院没有义务为其购买社保。”

  对此,赣州市人社局答辩称,医院关于其与部分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的说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眼科医院将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定性为见习人员,认为他们不具备正常医学行为劳动能力,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的说法是不合理的,眼科医院与这类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实质是劳动合同,因此与医院存在劳动关系。”

  赣州市人社局还认为,医院一直没有给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2012年才参加的,也未按要求给所有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远低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医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人社局的执法;人社局对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得当。

  一审法院维持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

  “眼科医院称其未给所有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存在二种情形,一是医院有返聘人员,已在原单位办理过养老保险,不能重复办理;二是有见习人员,这类人员未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医院没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1月27日,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第一类不能办理社保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而对于没有义务为见习人员办理社保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该类人员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但与眼科医院签订了《聘用协议书》,就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虽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不能履行医师的职责,但不代表不能作为普通劳动者为眼科医院提供劳动,况且这类人员正在眼科医院提供劳动并获得医院支付的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赣州市人社局依法向眼科医院行使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在发现眼科医院存在未给全体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向眼科医院作出了要求改正的指令,但眼科医院未进行改正,赣州市人社局依法向眼科医院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一审法院维持赣州市人社局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服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院

  刘其生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其生认为,赣州市人社局称签订了《聘用协议书》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这一说法错误,双方签订聘用协议不能全部认为是劳动关系,应该根据双方签订聘用协议的内容、目的及所处的行业而异。

  “我们医院跟一部分未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大学生签订《聘用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几个月的观察后决定能否留在医院作为见习医师进行见习,从而达到储备人才的目的。”刘其生说,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提出:“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的意见,显然我们为储备医师而聘用的人员属于见习人员,这些人员暂时不具备医师资格。

  此外,刘其生认为,医院与见习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是一份有“条件”的合同书,协议书中约定“聘用某某为医生,但合同期限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在医院服务2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前为培养期,之后为服务期”。

  “若见习人员考不到资格证,当不了医生,根本就无法进入服务期,即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也就不具备医生岗位的主体资格;如果见习人员考到了资格证并注册,则自动转为正式职工,受聘医生岗位。此外,医院的岗位只有"医技护"和行政后勤两种,在我们医院的见习人员中,没有一位见习人员从事行政后勤岗位。”刘其生说。

  3月16日下午,记者来到赣州市人社局进行采访,当记者问到依据什么对眼科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法院判决书)上面都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走了这么多程序,都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至少从目前来说,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当记者欲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时,该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采访。

  律师

  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星律师认为:“医院的见习人员与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医院是否要为这类人员购买社保,而要了解这类人员与医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则要认定这类人员是否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具备的条件,它包括了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显然,职业资格证书对于认定公民是否具备相应行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非常重要。”刘星说,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不能独立从事临床活动。那么,对于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来说,他们只是具备了成为医院普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不具备成为医院医师的主体资格,因此,也就不能与医院签订医师岗位劳动合同书。

  文/图 傅一波 记者刘尊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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