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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铁柱)因原单位拒绝向自己发放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在跟单位沟通无效后,退休职工苏某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发放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昨天下午,大兴区法院对此案宣判,出租汽车公司被判在判决生效10天内支付苏某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1000元。
苏某称,她是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退休员工,2008年6月退休,现已年满56周岁。她认为,依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自己应领取不少于1000元的奖励。但她多次与单位沟通,企业却均拒绝发放。苏某向北京市房山区仲裁委提出仲裁,房山仲裁委以苏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苏某便将出租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发放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对于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本案中,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时,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该奖励由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发放,苏某符合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的条件。
最终法院判定出租汽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苏某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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