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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民告官”要回房子产权

2018-09-21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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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9月11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张广岭 赵德州) 泰安一老人在与养子的赡养纠纷中发现,自己老宅院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在养子名下。老人将某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撤销《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近日,随着东平县人民法院的宣判,老人最终告赢了政府机关。

  王某今年65岁,与丈夫有一处300多平方米的老宅院。1978年,王某的姐姐将自己的儿子钱某过继给王某夫妇为养子,随两人共同生活。1985年,因钱某结婚,老两口在老宅院旁边另建了三间房屋供钱某夫妇居住,房屋产权已于1991年登记在钱某名下。

  1991年3月,原泰安市郊区人民政府对王某的丈夫颁发了土地使用证。2003年王某的丈夫去世,随着年纪增大,王某在丈夫去世后与养子的关系越发恶化,最终发展到钱某拒绝赡养王某的地步。2010年,王某将钱某起诉至法院后,要求钱某履行赡养义务。这时,王某突然发现镇政府已经对钱某颁发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了。

  为了拿回房子的产权,2012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对钱某颁发的《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法院在当年8月判决撤销了镇政府对钱某颁发的《用地许可证》。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中告知王某,因《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对两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王某可对《选址意见书》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判决后,养子钱某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不服该判决,并进行了上诉,但是泰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头百姓告赢了政府机关,这让王某更有底气,随后,她又在2013年以镇政府擅自将属于自己的宅院登记给钱某,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镇政府,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对钱某颁发的《选址意见书》。2014年,东平县法院受理了此案。东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被告镇政府、第三人钱某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对钱某颁发《选址意见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据,认定镇政府作出《选址意见书》的主要证据不足。

  近日,东平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镇政府对钱某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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