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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社保金 最高判无期

2018-09-3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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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文君)日前,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有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今后如发生采用非法方式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均属社保欺诈行为,一旦涉及金额达到6000元以上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严查社保冒领骗保行为

  根据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别单位和个人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侵害了社保基金安全。社保部门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则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院移送。

  冒领骗取社保金属诈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一律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2014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首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目前东莞地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及情节严重程度,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人将可能被处以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犯禁、没收财产等刑罚。也就是说,今后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达到6000元以上的自然人,将受到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为鼓励群众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市社保局将按查证属实且及时追回的社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例如,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最高给予举报人现金5000元奖励。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向市社保部门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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