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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借款不还 退休职工起诉要求偿还

2018-10-06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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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职工何某辛苦打拼几十年,存下50万积蓄,借给投资公司后,几次三番索要无果,一纸诉状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7月5日、9月30日,何某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甘肃某投资公司提供借款共计50万元。同年10月5日,何某与被告投资公司补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向何某借款5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投资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5万元,剩余利息1万元及借款本金50万元未能按期偿还,为此酿成纠纷,何某遂诉至法院。

  七里河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甘肃某投资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应按约定向原告何某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关于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0月5日至2014年4月5日期间的利息6万元,因其在庭审中自认被告甘肃某投资公司已向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5万元,故被告甘肃某投资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利息1万元。法院判决被告甘肃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何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1万元、违约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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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退休职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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