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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现将我局牵头编制的《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sy@szmz.sz.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707室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罗思颖(邮政编码:518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755)82485948,请在传真首页上注明“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8日。
附件:1.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9月2日
附件1
深圳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十三五”时期我市民政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对全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努力构建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适应的现代民政新格局
“十三五”时期,是深圳勇当“四个全面”排头兵、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关键阶段。必须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市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着力推动民政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第一节 发展环境(一)基础条件。
“十二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各界大力支持下,民政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民政领域改革积极推进,民政部将“9大领域、34项改革创新任务”放在深圳先行先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社会组织体制机制试点改革、巨灾保险、创设社区基金会、创设和举办中国慈展会等一批重大改革创新成果,有力地促进了民政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基本民生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低保边缘户籍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建立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在国内率先建立实施巨灾保险制度。社会福利水平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业获得快速发展,在全国率先实行不分户籍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建立健全以孤儿养育保障为核心的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成功举办四届中国慈展会,深圳连续三届被评为全国最具爱心和最慷慨城市,被授予最高级别的七星级“慈善城市”称号。社会组织发展快速有序,基层治理创新逐步深入,专业社会工作加快发展,“三社联动”、协同参与社会管理服务迈出坚实步伐。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有效,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和全省双拥模范城“七连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婚姻和收养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同时,也应看到,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矛盾问题和瓶颈制约: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一些传统业务创新不足,社会组织、专业社工等一些新兴业务遇到继续创新发展的瓶颈和障碍,制约民政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政基础设施落后和法治建设滞后问题依然突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有待加强等。“十二五”期间民政事业主要指标执行情况序号指标名称“十二五”目标值2015年完成值完成情况1每千名户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40张36张基本完成2兴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数量15家61家完成3全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总数1200张1228张完成4本市低收入居民救助保障覆盖面100%100%完成5每万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含备案管理的社会组织)8个9.37个完成6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总数15万15万完成7居委会直选率争取100%99.87%基本完成8建设社区服务中心总数700个左右668个完成9全市专业社工总人数5000人6517人完成10福利彩票年均销售增长率8%3.57%未完成*11婚姻(收养)登记合格率100%100%完成12遗体火化率100%100%完成备注:2014年下半年以来,受国家暂停福利彩票无纸化销售等政策性因素影响,我市福利彩票销售出现下滑,导致“十二五”期间“福利彩票年均销售增长率”这一指标未能完成。
(二)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从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等多方面,对民政事业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任务。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对深入贯彻五大新的发展理念,谋划新时期民政事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市委市政府提出新时期要“加快建设更高质量的民生幸福城市”,对“全力补齐民生短板”、“建立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治理”等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所有这些,为“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同时,深圳作为一座改革开放城市、移民城市和市场经济发达的城市,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外来人口大量流入,产业结构、区域布局、人口结构、社区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常住人口“人户分离”现象日益突出,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市民群众追求和向往更可靠的社会福利保障、更宜居的社区环境、更加美好的生活,社会管理、社会融合和社会再组织化的难度大为增加,民政部门广泛提供均等化社会服务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些新变化新特征,既对民政工作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综合判断发展环境,“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机遇与挑战并存,责任和担当更重。必须把握发展大势,主动适应环境变化,立足现实、放眼长远,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机遇意识,加快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加奋发有为地把民政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第二节 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建设和民政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民生幸福为导向,坚持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方式,着力推进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加快构建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适应的现代民政新格局,努力当好民生幸福家园的建设者,让深圳这座年轻的移民城市更加温暖、更有人情味,让工作、生活在这座城市的每一个人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更有获得感、更有归属感,为深圳勇当“四个全面”排头兵、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要求。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大局观念,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深圳重大发展战略谋划和推动民政事业发展,在服务全市工作大局中实现民政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坚持以民为本,共建共享。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坚持把群众利益贯穿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和各环节,实现全体市民共建共享、包容发展。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安排,着力增进社会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和发展能力,使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变成现实。
——坚持依法治理,精准施策。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切实加强民政法治建设,使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遵循民政事业发展规律,推进民政工作决策科学化,以及民政领域公共资源配置合理化,增强政策实施的精准性、有效性。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通过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法规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等方式,确保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到位。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力量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作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平台,促进通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深入推进民政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用改革的办法和全局的视野不断开创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作用,率先破除制约民政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观念障碍和体制障碍,努力争当全国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排头兵”。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更好发挥民政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保底作用、在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中的基础作用、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在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更加注重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和民政服务基层设施建设,到2020年,管理法治化、服务社会化、工作标准化、手段信息化、队伍专业化、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适应的现代民政新格局基本形成。
——建立完善与建设更高质量民生幸福城市相适应的基本民生保障体系。适应深圳建设更高质量的民生幸福城市的要求,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公众合理预期,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基本民生保障建立在财力可持续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上,推动适度普惠。社会救助从“保障生存”的单一救助向“保基本生活、保基本权益”的综合救助全面转变,制度健全、标准科学、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防灾减灾救灾体制进一步健全,减灾救灾保障更加有力,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新的提升。社会福利保障范围进一步拓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更多的市民群众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公益慈善由“输出型”为主向“输出输入型”并重转变,公益慈善组织资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有新的提高,公益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建立完善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适应深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区治理体制,社区建设提档升级,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更有活力,社区治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加快形成。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加快建立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深圳特点的现代社工制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成长为与创新社会治理相适应、与党和政府群众工作力量相补充的重要生力军。
——建立完善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拥军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建立健全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军地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双拥、优抚、退役士兵安置、军休服务、军供保障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烈士褒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建立完善与超大城市人口发展相适应的民政公共服务体系。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加快来深建设者市民化步伐的要求,完善政策体系,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对象,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实现服务内容由基本需求向发展需求拓展,服务方式由政府直接提供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转变,逐步实现常住人口基本民政公共服务均等化。
——创新发展与深圳经济转型升级相适应的民政领域社会服务业。适应深圳建设更具辐射力带动力的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要求,将发展民政事业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紧密结合,推动发展民办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相关服务业、养老服务产业、防灾减灾产业、社区服务业、慈善信托等,培育新的创新主体、消费热点、产业形态,助推深圳经济发展。
——努力提升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和民政服务设施现代化水平。坚持把“依法行政”、“深圳质量”、“深圳标准”等理念贯穿到民政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加大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军休军供、殡葬服务等民政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有序、方便可及的民政服务设施网络。表2:深圳市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指标体系序号指标名称2020年目标值指标属性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0元/月/人预期性2本市低收入居民救助保障覆盖率100%约束性3全市新增养老床位数3000张约束性4每千名户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床位数36张预期性5全市新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床位数600张约束性6人均年捐赠额400元预期性7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100%约束性8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100%预期性9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含备案管理的社会组织)10个预期性10全市专业社工总人数8000人预期性11全市注册志愿者总人数130万人预期性12遗体火化率100%约束性13节地生态安葬率65%预期性
第二章 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坚持共享发展,落实民生优先,建立完善社会救助、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福利等制度安排,不断改善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稳步提升老年人、儿童福利水平,逐步实现基本民生保障均等化、适度普惠化,让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惠及全体市民。
第一节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按照保基本、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济为补充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实现从“保障生存”的单一救助向“保基本生活、保基本权益”的综合救助转变。
(一)最低生活保障。
完善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收入豁免与就业联动等政策。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确保救助标准年均增幅不低于同期深圳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坚持分类施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政策的配套衔接,采取岗位推荐、收入扣减、低保渐退等措施,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依靠自身努力回归社会。
(二)专项救助。
健全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办法,对家庭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医疗、教育、突发事件等情况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继续给予及时有效的专项救助。健全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额资助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居民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充保险。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畅通医疗救助报销渠道,提高救助效率。落实医疗救助金筹集政策,逐步提高资金筹集标准,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医疗救助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的衔接。
(三)临时救助。
全面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范围,科学制定救助标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完善临时救助方式。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建立完善主动发现、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慈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支出型”困难的低收入群众“救急难”机制。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转介服务”等规定,增强救助时效性,实现应救尽救、托底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之间的衔接,合理确定和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到2020年,实现临时救助对户籍、常住和流动人口的全覆盖。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建立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制定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规范救助供养管理服务,提升救助供养水平。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模式,推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社会化。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按照自愿、无偿、公开的原则,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提升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滞留人员寻亲等救助服务水平,强化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转介衔接。推进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社会化,继续探索和完善委托购买服务机制。加强人脸识别、指纹识别、DNA比对等技术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应用,推动解决长期滞留人员安置难题。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救助服务设施现代化水平,到2020年,在四个功能新区新规划建设1—2家区级救助管理机构,全市所有救助管理站达到民政部一级站建设要求。
(六)推进精准救助。
健全市、区两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在街道、社区层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建立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等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体系和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办法,建立与省民政厅核对信息系统衔接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精准救助”,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准确。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实行“阳光救助”。
(七)社会参与。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统筹救助资源,发挥制度合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急难可救。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积极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链接资源、专业引导、个案辅导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节 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加快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降低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有效提升我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水平。
(一)体制机制。
强化重大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民政与应急、三防等部门间的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健全市、区(新区)、街道三级救灾应急联动机制,推动成立市、区两级减灾委员会,完善和落实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灾民临时生活救助政策,规范群众转移安置和救灾物资调运机制,加强救灾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巨灾保险等救灾保险制度,推动政府救助、社会捐赠和商业保险有机结合,加快形成规范合理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二)备灾。
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配备必需的避灾物资和设施设备。加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扩大储备库覆盖范围,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灾情上报与统计核查系统,提高灾情信息采集、传输、处理等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车辆、通讯工具等救灾装备建设。推动制定相关规划及配套政策,加快发展防灾减灾救灾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装备,努力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防灾减灾救灾技术研发中心和防灾减灾产业基地。
(三)减灾。
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能力建设,开展全市自然灾害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提高风险评估、应急评估、损失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绩效评估水平。加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四)社会动员。
完善减灾救灾社会动员机制,畅通减灾救灾社会参与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广泛、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灾后心理抚慰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完善救灾捐赠需求发布与信息导向机制,健全救灾捐赠物款物使用信息公开、使用效果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
第三节 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加快发展以老年人、孤儿、困境儿童为服务保障重点,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的社会福利事业,完善各项福利政策和制度安排,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
(一)创新社会福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
以市社会福利中心为试点,推动社会福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多元化的社会福利服务供给模式,推进民办公助、公办民营、连锁经营、管理输出等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化、集约化、标准化运作方式,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服务实体。拓宽社会化筹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捐助社会福利事业,形成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社会投资、慈善捐赠等为补充的多元资金保障机制。
(二)提升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水平。
推动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保障制度化、适度普惠化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和保护服务水平。建立完善孤儿基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安排。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健全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向社区和家庭提供辐射服务,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深入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健全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三)提升老年人福利水平。
提升全市老年人优待水平,鼓励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全面落实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继续实施为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免费体检和健康评估,稳妥放宽敬老优待证发放年龄和范围。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券智能化改革,逐步拓宽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范围,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完善高龄老年人津贴统筹工作。增强老年人护理照料支付能力,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慢性病治疗等需求,探索建立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紧密结合,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建立护理补贴制度。提升老年人抗意外风险能力,深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将深圳建设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健全、产业质量规模领先、体制机制全面创新、社会活力充分激发的“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深入推进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投融资、用地、补贴支持、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监管、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政策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均衡、协调、健康、多元发展。提升养老设施建设水平,深入实施“养老工程”,推动机构养老设施分类分级发展,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融合发展,推动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建设,推动居家住宅适老化功能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3000张以上,实现每千名户籍老人养老床位数36张。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功能,提升社区照护服务水平,建立科技助老服务网络,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和多层多样的服务需求。坚持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并举,推动发展老年智能产品及服务业、老年健康服务业、老年金融业、老年服装产业,促进养老服务产业与我市高新技术、先进制造、金融、文化、物流、生命健康、旅游等相关产业互动发展、融合发展,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孝亲敬老文化建设,倡导现代养老观念,营造孝亲敬老社会环境,提升老年人社会参与度,健全老年人教育体系,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推动养老服务队伍职业化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加快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培育,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
第四节 开展扶贫开发和对口帮扶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扶贫开发、对口帮扶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好民政兜底保障职能。组织指导全市民政系统积极开展扶贫开发、对口帮扶工作,坚持因地施策,创新工作方式,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帮助受援地区提升发展能力为重点,实现精准发力、精确到位,增强扶贫开发、对口帮扶实效。发挥民政部门作为“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牵头单位作用,加强帮扶资金物质募集。运用市场方法,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受援地区建设发展,促进深圳与受援地区的交往交流交融。
第三章 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坚持以法兴善、依法行善,加快构建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具有深圳特点的现代公益慈善体系,更好发挥公益慈善事业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引领社会风尚、助推社会进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一节 健全培育发展机制
建立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公开募捐资格许可等制度,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组织实施“鹏城慈善奖”评选表彰,支持捐赠人对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协调落实优惠政策和支持条件,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推动成立市、区两级慈善行业组织,发挥慈善行业组织在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推动市、区两级慈善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加强慈善专业人才培养,提升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二节 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全面推行“阳光慈善”,加快构建法律监督、行政监管、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公益慈善事业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全市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指导和监督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慈善领域执法,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及时查处慈善领域违法行为。
第三节 创新运营模式
推动发展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第三方财务托管及评估等现代慈善运作模式。探索将市场机制和产业发展理念引入到慈善领域,让参与主体通过利润分配、安置就业、股息使用等形式,筹集更多的资源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创新慈善超市运作模式,建立规范化运营标准,推动慈善超市向社区覆盖,打造成为社区捐赠、志愿服务的互助平台。规范有价证券捐赠、股权捐赠、不动产捐赠、知识产权捐赠等新型慈善方式以及网络捐赠等新型捐赠渠道。推动开展慈善信托,鼓励慈善组织资产、家族慈善资产和大额捐赠资产进入慈善信托,扩大和盘活慈善资源。加快培育发展社区基金会,筹集社区资源服务社区发展,促进社区治理水平提升。
第四节 深入打造中国慈展会品牌
进一步创新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资源对接和办会模式,强化展会在推动以法兴善、助力脱贫攻坚、优化慈善生态中的积极作用,突出展会作为全国慈善资源“对接枢纽平台”的功能。不断提升慈展会社会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公益平台和推广渠道,众包、众筹、众智、众创,打造常态化的公益慈善资源交易平台和“永不落幕的慈展会”,努力把深圳打造成为全国和亚太地区慈善资产流入、优秀公益慈善组织集聚的洼地。
第五节 促进福利彩票规范健康发展
强化福利彩票规范管理,深入推进“阳光福彩”建设,建立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设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市场调控等机制,提升福利彩票安全运行及信息化运营能力,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推进区域化运营模式全市覆盖,推动技术管理、游戏品种、销售渠道、营销模式等取得新突破,提升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能力。坚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力度,提高使用质量。
第四章 推进社区治理精细化现代化整合基层社区工作和资源,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区治理体系,健全社区自治机制,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实现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努力提升社区治理的精细化现代化水平。
第一节 深化基层管理体制改革
推动街道设置科学合理布局。科学制定街道设立的常住人口、管辖面积标准,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对现有超大型街道进行合理分拆和调整,使原特区内外街道布局相对均衡,到2020年,基本形成科学合理的街道设置格局。科学划分和调整社区。综合考虑公共管理有效性、公共服务可及性、居民参与便利性,以及面积、人口规模适度性等因素,制定全市社区划分标准指引,合理调整社区,并按需要相应调整居委会设置,分类设立居委会。探索优化基层职能配置和管理层级。推动整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与资源,提高基层管理的扁平化程度,完善和落实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减轻社区负担,提高社区工作效能。
第二节 完善社区治理体系
以推动和改进社区共治为方向,加强全市统筹和顶层设计,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学有序、共建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理顺社区组织体制,健全以社区党委为社区工作领导核心,社区工作站为社区政务管理平台,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驻区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架构。完善社区参与机制,深入推进以完善居民会议、议事协商会、听证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实践活动;建立对基层政府及派出机构民主评议制度和对市政服务单位的民主监督制度,完善“下评上”的社区评议监督体系;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形式,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事业类、社区慈善互助类、社区专业调处类等社区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等途径,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完善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工作机制,推动驻区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建立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评价体系,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保障驻区单位在参与社区建设中促进自身发展。
第三节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增强社区居委会活力,增加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数量,提高其补贴水平,加强经费支持,实行政府补贴、经费支持与居委会的工作绩效挂钩。推动居委会组织进楼入户,推进居委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完善党委政府、居委会、居民之间互动回应机制,有效改变互动不足的问题。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完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民主选举的方式。深入推进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健全社区居民议事会等社区自治机制,保障居民民主权利。加大财政资助力度,做实各类社区自治平台,增强社区自治功能。
第四节 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为统一平台,推动建立跨部门、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体制。建立完善非行政化供给社区服务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等社会力量进入社区服务运营领域。推动形成以专业社工为骨干,社区干部职工、志愿者、康复师、护理师、心理咨询师等多种力量并存的社区服务队伍结构,促进社区服务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完善社区服务绩效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加强对社区服务绩效评估结果公正性、准确性的网上监督和群众监督,以评促建、以评促管,引导社区服务机构提供更加优质服务。
第五节 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针对社区内工作队伍种类过多、归属各异、人员庞杂、缺乏规范的现状,推动制度创新,探索分类管理,提高社区工作队伍吸引力和能力水平。推动将社区工作力量整合为社区工作者和社区辅助人员两大类,建立具有深圳特点的职业化社区工作者制度体系。探索以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运作为方向,构建以薪酬体系为核心,包括选任招聘、岗位设置、培训考核、职业发展等要素在内的社区工作者管理体制。按照总量控制、规范运作的原则,推动各类协管员队伍整合,优化各类临时聘用人员,加强规范化管理,发挥好社区辅助人员的作用。
第五章 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以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为着力点,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加快构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具有深圳特点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第一节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登记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类、科技类社会组织落户深圳,引导在优势领域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探索将网络社会组织纳入管理范畴。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管理流程,实行社会组织登记“多证合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和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管理联动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二节 优化发展环境
立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根据社会组织的种类、特点、活动领域和功能作用,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发展清单制度,加大力度扶持政府职能承接型、政府职能补位型社会组织,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民办科研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益慈善组织、生态环保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各级党政领导与社会组织定期交流座谈、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沟通协商等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奖励、资助机制。加大力度推进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编制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等“三个目录”,建立政府“放权”、民间“接力”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支持孵化器、专业团队管理、公众监督、公益组织受益”的孵化模式,加快建设以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龙头,以市工青妇社会组织孵化器为示范,以各区(新区)社会组织孵化器为依托,市、区(新区)、街道、社会等多方联动的社会组织孵化器集群。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节 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跨部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形成对社会组织人员、活动、资金等的完整监管链条,形成行政司法机关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自律、党的建设相结合的监管合力。改革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等级评估、异常活动名录管理、信息公开、年检监管、随机抽查、行政约谈、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和机制。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深入推进行业廉洁建设委员会建设,强化自律管理。
第四节 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围绕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深圳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教育培训、医疗卫生、老龄工作等方面发挥作用,弥补公共服务不足,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在参政议政、社会协商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助推深圳国际化城市建设。
第六章 加快建立现代社工制度以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为主线,完善社会工作制度,壮大社会工作队伍,创新社会工作模式,努力打造一支与创新社会治理相适应、与党和政府群众工作力量相补充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一节 完善社会工作职业制度
健全社会工作职业规范,建立完善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考核登记、资格认证、职业准入、评价晋升、薪酬待遇和督导管理等制度,完善社工服务岗位招投标、社会工作服务评估和激励制度。完善社会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核心、志愿者广泛参与的社会工作运行机制,以及公共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登记管理,加大社会工作者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引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完善社会工作人才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互联网+产学研”多功能人才培育平台,提高社会工作队伍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二节 创新社工服务领域和运作模式
加快推进精神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残障康复、婚姻家庭、职工帮扶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发展。支持社会服务机构自主开发临终关怀、流动儿童社区安全、反家暴等特色服务项目。打造灾害社会工作等服务品牌,完善党建、教育、医务、信访、企业等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标准。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社会服务机构和慈善组织转型,更好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办好2017年社会工作亚太区域联合大会,建立国际性社会工作学术、人才、资源交流平台。
第三节 加快发展志愿服务
建立完善招募注册、教育培训、记录管理、评价激励等制度,健全面向全社会的志愿服务动员系统,推动公民志愿服务记录作为优良信用指标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培育一支参与广、功能强、作用好的宏大志愿者队伍。完善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协同服务机制,全面开展“专业社工、全民志愿者”工作。构建“社工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带动各方”的良性循环服务链,大力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与群众需求匹配之间的精准度,构筑养老助残、生态环保、进城务工子女社会融入、禁毒戒毒、应急救援、助医助学等重点服务领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第七章 提升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能力围绕新时期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目标,以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为牵引,坚持普惠与优待共享、物质与精神并重、继承与创新结合,加强政策落实,健全保障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全方位增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能力。
第一节 加强双拥工作
紧贴国防建设和军队改革需求,深入开展军地技能人才培训、拥军实事工程、军地双拥共建百对行等双拥共建活动,助推部队战斗力提升。结合“八一”建军节、全国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节,通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阵地,广泛开展主题教育和宣传活动,弘扬主旋律、讴歌鱼水情,增强广大军民的国防观念和爱国情怀。以创建新一轮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为牵引,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军民融合发展新格局,营造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二节 加强优待抚恤
全面落实优抚各项政策,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机制,加强优抚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将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不断拓展优抚服务领域。建立健全军队退役军人信息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优抚保障服务精细化、规范化。加强对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烈军属、残疾军人的关爱、关心,为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规范烈士评定(批准)和追认工作,完善烈士备案工作规程,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积极开展烈士公祭等纪念活动,大力弘扬烈士精神,树立全社会尊崇、敬仰、缅怀英烈的社会环境。
第三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
贯彻落实各项安置政策,建立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发动和利用好社会力量,多渠道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第四节 提高军休安置服务水平
进一步改进办法、简化流程,积极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移交安置工作。针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多样化需求,深入推进军休服务社会化,推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效能。推进军休工作与养老服务融合,将军休机构纳入养老机构服务辐射范围,落实军休人员“两个待遇”,让军休人员享受到地方惠老敬老爱老助老等关爱政策。积极发挥军休人员作用,加强军休文化建设,做好“六个老有”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引领、搭建平台、典型带动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军休人员发挥余热,继续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
第五节 推进军供保障现代化
以大规模联合作战保障需求为牵引,创新军供保障模式、建强基础设施、拓展社会力量、完善预案体系、强化训练演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推进由单一饮食服务向综合服务、铁路输送保障为主向铁公水空全方位保障、定点供应向区域供应、常规供应向大批量供应、平时保障向应急应战保障兼备的“五个转变”,加快构建适应军队现代投送体系和任务需要的军供保障新格局。加强深圳军供站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力争建成现代化的全国重点军供站。
第八章 提升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顺应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提升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等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构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家庭和群众,职能有机统一的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体制机制。
第一节 加强行政区划研究和管理
适应深圳推进特区一体化发展、城市东进战略等要求,加强行政区划战略研究,推动行政区划优化调整与经济区划、生态区划相协调。加强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化建设,严格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审批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完善专家论证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区划调整社会稳定风险和民生影响评估机制,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效果评估,确保行政区划设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运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数字地图等先进技术和创新手段,建立深圳行政区划基础数据库,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提升行政区划管理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第二节 规范婚姻和收养登记管理
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继续开展好结婚颁证仪式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倡导健康文明婚俗,推动和谐家庭建设。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切实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积极拓展在院孤残儿童送养途径,继续做好涉外送养工作。
第三节 深化殡葬改革
推动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厘清政府、市场、行业的职责,建立完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推进深圳市海葬纪念园规划建设,大力推广海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安葬,探索推行“地宫”立体殡葬模式,提高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率。加强殡葬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合理确定公墓、骨灰楼、生态葬区、追思纪念场所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改造或新建1个集安葬、祭扫、人文纪念、观光休闲于一体的生态文化陵园,提高公墓的文化品位。严格遗体管理,继续保持火化率100%。加强现代殡葬文化宣传,加强行业自律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建设,规范行业准入、退出机制,营造文明和谐的殡葬服务环境。
第九章 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加快提升民政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民政服务设施网络,加强民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化民政国际及涉港澳台交流与合作,着力强化民政能力建设,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础。
第一节 加强民政法治化建设
以厉行法治为基本路径,坚持用法治精神引领民政事业发展,用法治思维谋划民政工作,用法治方式破解民政工作难题,依法推进民政工作创新。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加强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殡葬管理、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等民政领域法规立法或修订工作,加快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法规体系。建立完善职权法定工作机制、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行政执法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从严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约束和规范民政权力运行。创新民政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提升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干部职工厉行法治的能力,培育民政对象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
第二节 加强民政标准化建设
坚持把“深圳质量”、“深圳标准”的理念贯穿民政工作各个领域和环节,加快民政业务领域标准研制,建立完善民政服务标准、保障标准、工作标准。加强标准的推广应用,积极引用和有效使用标准,推进民政事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用行业准入条件、许可经营、合格评定、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推动标准的有效实施;深化民政范围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加强民政范围公共安全质量认可;建立完善标准宣贯实施和监督评估机制,推动标准实施、推广和创新;建立完善标准培训机制,推进民政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科学合理、有效实用的新型民政服务管理标准体系。
第三节 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
充分运用信息化,促进民政工作理念、方式、流程深刻变革,促进完善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体系,为群众提供更加精准、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民政信息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推进信息化与民政业务紧密融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创新手段,继续建设连通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的电子政务平台并加强推广应用,实现全市民政系统信息系统整合、业务流程优化、资源信息共享、管理服务联动。推动建设民政领域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法人、空间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完善“12349”民政公益服务平台,建设社区公共信息服务、养老服务信息惠民等平台,有效促进民政服务便利化、精准化,服务手段智能化、综合化。到2020年,基本形成数据共享、信息共联、工作联动的民政信息化保障格局,实现情况动态掌握,资源合理配置,诉求及时回应,问题快速处理,服务精准有效,管理扁平高效。
第四节 完善民政服务设施建设
推动将民政服务设施纳入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规划和重点民生工程,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民政服务设施,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全面的民政服务设施体系。制定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殡葬服务等民政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建立民政服务设施项目库。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和投资驱动作用,着力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大民政服务设施项目。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政服务设施。通过合并、改建、置换、重组、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设施使用效能,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建立完善民政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动态化安全监管机制、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十三五”期间,按照“先补缺、后改善、再提升”的原则,在市级层面,重点推进完成5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7个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在区级层面,重点加强社会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一)推进完成5项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1.深圳市殡仪馆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30394.18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3977.6平方米,规划遗体冷库格位1200个,火化炉26台,大中小礼堂34间,停车位500个。项目建设工期5年(2016年至2020年)。
2.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新址)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20897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面积40311平方米(含二期预留用地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4861.06平方米。项目包含儿童福利院和老人颐养院两部分,规划儿童床位700张、老年床位300张。项目预计2017年投入使用。
3.深圳市养老创新服务中心。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包含老年人活动中心、示范性老年人养护院、养老服务业研发及公共技术平台、养老用品展销中心、老年服务类社会企业园等6部分。项目预计2020年投入使用。
4.深圳市养老护理院。项目总投资19793.0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筑面积39922平方米,规划老人床位800张。项目主要为“三无”、“三失”和其他困难老人群体提供供养型、养护型的基本养老护理服务,填补我市特需老年人服务机构的空白。项目预计2017年投入使用。
5.深圳市救助管理站二期工程。项目为原址扩建,建筑面积7036平方米,投资总概算为2244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增加救助床位350张,解决救助床位不足、设施陈旧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项目预计2017年投入使用。
(二)推动7个市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
1.深圳市捐赠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改造工程。拟建项目为原址改造,重点解决捐赠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设备设施滞后和仓储不足问题。
2.深圳市军供站二期工程。拟建项目在深圳市军供站一期建设的基础上,完成军供专用通道、军供保障信息化指挥平台、集结地、附属楼等后续配套工程,全面提升综合保障能力,满足新形势下与高铁运输便捷对接的需求。
3.深圳市流浪救助人员安置康复中心。拟建项目规划康复床位500张,主要用于安置长期滞留我市的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痴呆傻人员、突发精神疾病受助对象。
4.深圳市福利中心康复医院(荣军医院)。拟建项目位于市社会福利中心旧址,规划床位260张,重点满足政府托底保障的孤残儿童、特困人群、伤残复退军人的康复医疗需求。
5.深圳市社会福利安置院。主要用于安置14岁以上的由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分流出的大孩子和成年人,以及新增的14-60岁的社会孤残人士。建设规模为 500张床位,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496.68平方米。
6.深圳市社会创新中心。拟建项目选址于龙华拓展区,占地面积11483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44500平方米(地上部分36500平方米,地下车库8000平方米)。该项目将采取“政府搭台、社会唱戏、大众参与”的模式运营,通过引进、培育和打造工商经济类、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国际权威组织类、社会高端智库以及政府服务平台等6大类集群,打造成为深圳社会组织的总部基地,成为政府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
7.深圳市海葬纪念园。项目拟建成以“海葬文化”为主题的纪念园,主体建筑配置海葬纪念碑、纪念长廊、纪念墙、纪念室、纪念树等设施。骨灰海葬者姓名可免费镌刻在园内海葬纪念墙上,以弘扬其“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
(三)加强区级社会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加强对区级民政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支持力度,强化区级政府主体责任,力争到2020年,完成福田区、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的改扩建,完成龙岗区救助管理站的易地重建,推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三个区级救助管理站的规划建设。
第五节 加强民政队伍建设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民政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民政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民政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具有现代管理理念、高度社会责任感、较强经营能力的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队伍,学术品德好、专业素质高、服务能力强、团队结构优的民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门类齐全、技能合格的技能人才队伍,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推进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推行运营模式、法定机构、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等改革创新。加强民政文化建设,增强民政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六节 加强民政国际及涉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充分发挥深圳毗邻港澳、对外开放程度高等有利条件和优势,服从服务于国家、省、市对外交流交往、对港澳台工作大局,“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推进民政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福利、公益慈善、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和有益经验,推动深圳相关工作创新发展。深化和拓展与港澳台地区民政领域的合作,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福利、公益慈善、老龄服务、殡葬服务、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港澳台资金、外资及境外专业人才,兴办、运营养老设施,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充分利用中国公益慈善交流展示会等平台,推动深圳民政工作对外交流合作。
第十章 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规划对民政工作的统领作用,强化政策统筹协调,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明确实施主体、进度要求和推进措施。加强规划衔接协调,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保障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规划评估考核。
制定和建立民政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对规划指标、政策措施和重大项目实施的跟踪监测分析,强化动态管理,提高规划实施的效果。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监督,积极开展公众评介,增强规划考核的客观性。
附件2
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构建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对全国、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发展形势
(一)“十二五”时期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
“十二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未雨绸缪,提早谋划,初步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深圳被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列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首批试点城市,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养老服务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1-2020)》、《深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2013-2015)等政策文件为基础,在养老设施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土地供应、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服务补贴、鼓励社会力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我市养老服务业后续发展构建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养老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市政府把“养老工程”列为12项重大民生工程之一加以推进。截至2015年底,全市养老床位总数达8359张,较“十一五”末新增4762张,增幅132.4%,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全市建成8000张的既定目标;全市共有养老机构31家,其中公办22家,民办9家,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45.4%;全市共建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61家、星光老年之家916个、社区党群服务中心668个、居家养老服务网点200多家,实现居家养老社区全覆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得到新提升。为全市8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为全市60周岁以上三无、低保、重点优抚、生活不能自理等户籍老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为全市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提供每年一次免费体检;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各项敬老优待政策;政府出资为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实施“幸福老人计划”,为全市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活动。
(二)“十三五”时期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十三五”时期,我市老年人口总量增长进入快车道,特别是高龄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空巢独居老人等养老服务重点对象将明显增加,养老服务需求更加旺盛、更加迫切、更加多样。截至2015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23.68万人,占全部户籍人口的6.67%。预计到2020年,我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将增加到35万余人,占全部户籍人口的6.36%。加上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加快来深建设者市民化步伐,非户籍常住老年人口和户籍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将会相互叠加,养老服务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
与新的形势要求相比,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基础条件仍然薄弱,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十三五”时期,一系列矛盾问题将集中凸显:一是第一代来深建设者将同步步入老年,随子女来深居住养老的外地老年人也将大幅增加,候鸟式养老特点突出,全市养老存在“断崖式”养老压力;二是多元主体共同应对养老服务需求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三是养老精准化服务能力不足,养老服务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低;四是养老服务设施分布不均衡,优质资源供给不足;五是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对于护理型床位资助力度不大;六是专业人才短缺,养老服务主要以生活照料为主,缺乏康复理疗、营养保健、精神慰籍等专业服务;七是社会力量和资源参与不足、市场资源配置效能不显著,养老服务业迟滞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为导向,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和多层多样的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使养老服务业发展成为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产业,成为提升民生幸福、促进社会和谐、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成为释放消费需求、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活力的重要力量,为深圳争当“四个全面”排头兵、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多元驱动。
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制、兜底和监督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促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与个人等养老服务供给的不同主体之间展开合作,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家庭四力驱动的机制,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逐步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产业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均衡、协调、健康、多元发展。
2.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引领。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聚焦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重点突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制约发展的瓶颈。正确处理好公益内涵和市场驱动的关系,建设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各类服务主体成为创新主体,协同互动,创新发展。
3.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
促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方式,统筹规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网络建设与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保险、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4.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服务。
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需求侧建立健全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评估制度,聚焦失能、失智、失独老人的需求,弥补护理型、康复型床位供给不足的短板,因需、因人、因时、因地提供对口、便捷、就近的精准服务,确保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与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有效对接、公平匹配。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将我市建设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健全、产业质量规模领先、体制机制全面创新、社会活力充分激发的“国际老年友好型城市”。
——打造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圳特色”。借助开展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充分利用深圳良好的改革创新环境、成熟的经济社会基础、突出的产业优势、良好的金融创新契机、独特的国际化地缘优势等有利条件,加快促进我市养老工作从传统养老到现代养老的转型,促进养老服务业从粗放发展到精细科学的转变,实现从事业为主到产业事业并重的转轨,努力把深圳建成全国重要的养老企业总部集聚中心,养老金融创新中心,高科技老年用品研发、制造中心,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科研中心,老年用品会展、营销和国际分销中心,养老服务业规范和标准创制中心,以创新的实践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破难题、探新路、作示范”。
——打造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圳质量”。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形成制度完善、规模适度、运营良好、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养老服务格局。到2020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3000张以上,实现每千名户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6张,符合标准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打造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圳标准”。以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为契机,逐步实现养老服务法治化、专业化、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到2017年,50%以上的养老机构建立医养结合机制;到2020年,所有养老机构实现医养结合机制全覆盖。到2017年,户籍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70%;到2020年,常住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0%。到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达到90%。
——打造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圳品牌”。依托深圳智慧城市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创新手段,到2020年,建成市区联动、覆盖基层的综合为老服务信息平台。依托我市的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完善养老服务产业链条,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品质,培育特色养老服务产业,促进养老服务产业与高新技术、先进制造、金融、文化、生命健康等相关产业的互动发展、融合发展,培育一批服务模式新、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形成一批“深圳品牌”。到2017年,老年人专用智能产品和服务业产业规模与综合竞争力全国居前,产业规模超过100亿元。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1.创新投融资政策。
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资或培育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拓展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不断拓展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承贷主体,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向企业或个人作为承贷主体发放贷款。鼓励银行开发适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贷款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养老服务贷款,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的合作,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投资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引导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面向养老服务业开展征信、评级服务,鼓励银行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扶持。
2.落实用地政策。
保障养老设施用地供给。优先将养老设施用地需求纳入我市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坚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开展养老用地土地整备,完善已规划养老用地的征地转地手续。创新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可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3.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
全面落实养老服务业的各项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方面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加大对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探索“以奖代补”的扶持政策,引领养老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创新管理观念。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养老机构自愿投保,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吸引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社会力量等多方参与,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环节,国内组织或个人兴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区(新区)实施,推动相关部门间横向联通、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4.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到2020年,市、区两级全面建立第三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老年人健康状况、精神心理、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科学确定养老服务层次类型、养老护理等级,为老年人享受福利补贴或者接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护理院等提供依据。进一步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制度,制定入住轮候办法。优先保障“三无”老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介助、介护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以及经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并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等群体的入住需求。探索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网上办理平台,确保轮候制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加大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老年人的救助和保障力度。“三无”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公办养老机构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5.完善行业监管政策 。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以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管理标准、支撑和保障标准为引领,以推广落实标准为抓手,推动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标准化服务。推动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营造养老服务机构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推动建立清晰有效的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建立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与评价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
6.建立医养结合政策。
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全面推动“医养结合”,强化医疗卫生对养老服务的支撑。对有需要的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服务。推动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有效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集“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临终期关怀”等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促进老年人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有机衔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提升养老设施建设水平。
1.推动机构养老设施分类分级发展。
加快推进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转型升级,重点建设供养型、护理型床位。重点推动建设深圳市养老创新服务中心,建成并运营深圳市养老护理院和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新址)一期;到“十三五”末,各区(新区)至少建成一家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区级社会福利中心或养老机构;加快原特区外街道敬老院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社会化改革;鼓励社区嵌入式小型养老机构发展。通过政策扶持、发放补贴资金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鼓励社会力量将符合规划要求的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改(扩)建成养老机构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港、澳、台、华侨和外国资本在我市投资设立养老机构。“十三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计划竣工时间1深圳市养老护理院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9922㎡。800张养老床位20162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新址)一期用地面积40311平方米(含二期用地面积8000平方米),一期总建筑面积44861平方米。300张养老床位(另有700张儿童床位)20163深圳市养老创新服务中心规划总用地面积为4654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万平方米。老年人活动中心,示范性老年人养护院,养老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养老用品营销中心,老年服务类社会企业展示园。20204龙华新区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31745.45平方米300张养老床位。20205光明新区光明社会福利院项目规划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拟建成老年人养护床位约280个、残疾人托养床位约130个20206坪山新区养老院选址新建区级养老院一所拟计划设置床位500张20187龙岗区级养老院选址新建区级养老院一所拟计划设置床位500张20208宝安区养老院占地面积约7324平方米,参照省一级福利机构的标准建设500张以上床位拟设置养老床位500张以上20209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改扩建项目建筑面积11332平方米拟计划设置床位209张20202.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融合发展。
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配置要求,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集约型发展。以回应社区老人不同需求为主线,利用已有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建设和改造一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托老所等服务机构和场所,推动物理独立的不同社区养老服务单元有机整合成为多功能为老服务站,带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强化其居家助老、社区托老、康复护理、技术支撑、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枢纽和辐射作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提质增效。鼓励各区(新区)根据实际需求,新建一批规模适度、标准合格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已建成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不断提升设施设备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为托老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开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推动实施社区老年食堂工程,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口、物美价廉的老年人餐饮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刚性需求。
3.推动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建设。
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兴办医养老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条件的,可定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连续性医疗机构。鼓励提高基层医院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要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4.推动居家住宅适老化功能建设。
鼓励新建住宅遵循和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满足老年人对居所的安全、卫生、便利和舒适等基本要求。鼓励开发建设老年社区、多代居住宅,打造无障碍居住环境、构建孝亲敬老物理空间。探索推动社会力量对现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安装无障碍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出行便利。对于经济困难的户籍老年人确需对住宅进行适老化改造的,探索给予改造建造补贴。鼓励各区(新区)为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配备适老化生活辅助器具。
(三)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功能。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探索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运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加大原特区外街道敬老院社会化改造力度,引入社会资本,加大资金投入,盘活闲置资源,在切实履行机构托底功能的前提下,为社会失智、失能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增加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丰富信息化服务手段。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面向社会示范培训、调控养老服务市场、化解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导致的老人安置风险等作用。加强与服务对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加大养老机构床位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机构养老的刚性需求。
2.提升社区照护服务水平。
整合社区现有养老服务资源,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为枢纽,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食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等设施为节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呼叫、文娱、心理等一体化的综合社区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试点建设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体,综合考虑老年人的各种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各区(新区)制作“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布局地图”或通过其他方式主动告知,方便老人查找和使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一步推动社区医养融合,推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立合作机制。支持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推广家庭医生、家庭病床,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开展连续性的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病管理等服务。
3.建立科技助老服务网络。
依托深圳智慧城市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创新手段,规划建设我市综合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政府、机构、社区和居民之间养老信息和资源的互通共享,实现养老服务由一般服务向精准服务、急难服务、有效接续服务转变。培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互联网+”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有效地提供从基本生活照料到辅具配置、医疗健康、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服务。推动发展老年电子商务,为老年人提供网上和电话预约挂号、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网络虚拟养老院”。做好独居老人主动关爱和紧急救助工作,完善失智老人防走失的定位及救助服务。
(四)提高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
1.提升老年人优待水平。
进一步提高全市老年人优待水平,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鼓励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继续实施为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免费体检和健康评估,建立和更新健康档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南、优先办理等服务。鼓励供水、供电、燃气、通信、邮政、金融、公共交通等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和便利服务,并在服务网点或场所设置明显的优待标识、标志。逐步提升敬老优待信息化服务水平。
2.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券智能化改革。根据老年人需求,进一步拓宽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范围。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相适应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