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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 从甘肃省人社厅获悉,我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据悉,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2015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家属工”)。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发放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可先组织原单位代调,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列支,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再统一结算。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首次按照新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后首次同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落实,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原单位负责发放落实,确保在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调整标准
定额调整 挂钩调整 倾斜调整
●调整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
●9月底前:
确保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定额调整标准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七工、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挂钩调整标准
与缴费年限挂钩,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部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
缴费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全部缴费年限中不含特殊工种、高海拔地区等折算年限。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以2015年12月份本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1.8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2015年同类人员的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66%。
●倾斜调整标准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年龄计算以退休时审核机关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
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375元的,调整到2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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