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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费用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

2018-05-10 10:14:09 无忧保

  无忧保养老保险早报: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正式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答记者问时表示,后续还将进一步出台配套文件,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表示,养老保险的管理包括交费参保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及养老金领取阶段,覆盖参保人自交费参保之日起的整个生命周期,长达几十年,不是一个简单的短期投资行为,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资金投资风险和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后的长寿风险。因此,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设计要充分体现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资金管理优势,既要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工作期间养老金积累阶段的投资风险,在确保养老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取得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又要帮助参保人有效应对长寿风险,实现退休后养老金的终身领取或长期领取,确保活到老、领到老,避免养老金早早领完、提前用尽、晚年陷入困境的情况发生。因此,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

  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丰富客户选择,税延养老保险提供了多种产品设计类型。一方面,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偏好、年龄等因素选择购买一种或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根据自身优势和特长,选择提供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

  而为了确保产品收费清晰透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模式,账户内提供多种产品选择,每个参保人个人账户中所交保费、费用收取、投资收益、资金总额、养老金领取情况等均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定位应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在产品费用水平上要体现让利于民原则,同时,也要兼顾商业可持续。《产品指引》中明确了各类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要求保险公司向参保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与市场同类保险产品相比,税延保险产品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据了解,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其中,养老年金给付是指产品进入领取期后,保险公司向参保人终身或长期给付养老年金,也就是前面提到的产品提供终身领取方式或长期领取方式。养老年金给付责任是市场上现有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都具有的,这也是税延保险产品应提供的最基本的保险责任。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还提供了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保险责任。

  另外,正常情况下,参保人要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才能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但在参保人遭遇不幸或身体状况不佳需要资金支持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请理赔或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并扣除个人应纳税款。

  为了鼓励市场良性竞争,提高参保人对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了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参保人选择购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后,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间转换,还可以转到其他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相关部门表示,后续还将进一步出台配套文件,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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