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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不能以约定方式选择缴纳养老保险义务承担者

2018-05-29 10:07:40 无忧保

  无忧保养老保险早报: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辖区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据悉,2017以来,重庆市四中院辖区两级法院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561件,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21件,合计3582件。

  据重庆市四中院通报的审理情况看,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诉求多样化并呈现多种诉求叠加状态、传统案件类型占主导新类型案件初显的典型特点。2017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受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最多,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6.64%。劳务派遣引发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初显,涉及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占比0.7%。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还呈现出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影响安全稳定、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对法官的业务水平要求较高的特点。该院审理的292件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劳动者一方为5人以上的占7起91件,占比31.16%。

  在重庆市四中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中,一起劳动者对其缴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有权追偿案格外引人注目。

  2004年7月起杨某某入职重庆三润公司,其间公司一直未给杨某某办理养老保险,直至2012年1月,三润公司开始为杨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14年12月。

  2016年10月3日,杨某某在《关于提供杨某某工资表的说明》上签字确认,同意由三润公司提供工资表,杨某某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

  2016年10月14日,杨某某补缴了全部养老保险费共计67445.52元,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59250元。事后,杨某某主张三润公司返还其为公司垫付的养老保险费59250元,双方发生纠纷,杨某某不服秀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诉至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提供杨某某工资表的说明》系三润公司草拟,双方对相关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人的解释,故应解释为杨某某自愿补缴的是个人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而非自愿补缴单位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且其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向三润公司追偿代其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

  据此,秀山县人民法院遂判决三润公司支付杨某某养老保险费。三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四中院经审理认为,三润公司与杨某某约定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且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杨某某有权向三润公司追偿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的法定义务,双方不能以约定方式选择义务的承担者。本案中,三润公司与杨某某约定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杨某某个人承担,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杨某某垫付了本应由三润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三润公司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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