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以下四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用人单位中,具有按江西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城镇企事业单位整体新参保人员;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应补缴参保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
补缴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在岗月平工资60%
据了解,养老保险补缴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5年10月1日。1995年9月30日前按现行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补缴人员与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缴费比例按单位20%、个人8%计算;补缴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个人身份参保期间,缴费比例按20%计算。按本规定补缴参加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退休后缴费未满15年可延续缴费
从2008年7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男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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