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综合办公室人头攒动,每天都有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的城乡各族群众。
11月11日下午,笔者在奇台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综合办公室看到,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在向群众解释目前正在执行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政策。
家住奇台镇犁铧尖社区的退休教师张孝平,听到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传后,及时赶到县人社局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妻子徐翠香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张孝平说:“今天我到人事社会保障局来给我老婆子办理60岁以上老年养老保险手续来了,我感觉党的政策非常好,这样以后她的生活有保障了,再一个办证人员工作服务态度非常热情、非常好,我一阵阵就办完了。”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的政策从11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将按此次规定执行。以前,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其他人员,如果出现中断缴费情况,不允许补费。
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许贵平介绍说:“这次出台补费政策大概设计三类主要群体,第一类是中断缴费参保人员,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已参保人员,二是已参保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第二类补费群体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有职工身份,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等固定职工,而且是自愿参保缴费;第三类群体分两种情况:一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也就是2011年7月1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也是自愿补缴;第二种情况是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已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目前,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组织人员认真做好群众接待和政策解读工作,改进工作方法,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了参保补缴人员舒心、放心、宽心。这一政策的实施在群众中引起巨大反响。
家住奇台镇东关社区的居民潘进荣说:“这一次办补缴养老统筹,这个政策非常好、也非常及时,对于咱们超龄老年人,对以后生活有保障,老有所依,这个方面我们非常高兴,我们来办的快、也及时,一会就办完了。”
专门到县人社局给全乡农牧企业职工办理补缴手续的乔仁乡养老统筹专干李秀霞说:“现在我们乔仁乡总共有1560个人能参加这个养老保险补费,根据这个文件以前是不能补费的,现在根据85号文件可以补费,超前补应该是从1995年1月1日开始,他们都非常高兴。”
补费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原标题:奇台县三类社会人群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