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种种原因,我市有部分企业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这些职工有的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日前出台文件,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其中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免收2年滞纳金。
这份名为《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缴范围、补缴基数和比例、滞纳金和利息的缴纳以及养老金的领取做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可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以及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完成补缴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通知》明确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