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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016-10-08 08:00:09 无忧保

  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本报南昌讯记者王欢报道:11日,记者从省社保局获悉,我省又出台一利民政策,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至此,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

  对象:同时具三个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1、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3、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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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免收滞纳金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人员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

  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同时,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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